本公布乃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 )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 ( 「创业板」 ) 证券上市规则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第17.10、6A.19及6A.27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之规定而作出。
溢利警告
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会 ( 「董事会」 ) 谨此知会本公司之股东 ( 「股东」 ) 及有意投资者,经评估现时可得资料後,本集团预期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将录得亏损,相比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则录得溢利。所录得之估计亏损乃主要由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集团之合资格人士授出购股权之有关开支所致,乃属一次性及非现金性质。授出购股权之详情已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之公布内。
由於本公司仍在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之中期业绩 ( 「中期业绩」 ) ,本公布所载之资料仅为董事会参考本集团管理账目後作出之初步评估。有关已落实之中期业绩之公布预期将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发布。有关本集团业绩及表现之进一步详情将於适时向股东寄发之中期报告内披露。
委任合规顾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之公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19及6A.27条,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 ( 「第一上海融资」 ) 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订立合规顾问协议 ( 「合规顾问协议」 ) ,据此,第一上海融资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替任合规顾问。任期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起,直至本公司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的规定就本公司之上市日起计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 (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或合规顾问协议根据其条款及条件被终止之日为止 (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第一上海融资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确认概无任何有关委任第一上海融资为本公司之替任合规顾问的其他事宜,须提呈本公司股东垂注。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