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合利金融科技与本公司签订之战略合作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合作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为促成战略合作协议下之商业计划,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司、采盈投资、张先生(合利金融科技之创立人兼股东)与合利金融科技订立一项合作协议,据此,本公司、采盈投资及张先生组建一间具银行、法律、物流、企业管理、金融、贸易及电子商贸等专业知识之专业团队之合营公司,以扶持中小企,并促进国内进出口业的发展。合作协议之详情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订约各方
(1) 本公司;
(2) 采盈投资;
(3) 张先生;及
(4) 合利金融科技。
就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采盈投资、张先生及合利金融科技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第三方,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成立合营公司
根据合作协议条款,合营公司将予成立,并将分别由本集团拥有53%、由采盈投资拥有10%及将由张先生成立及控制之公司拥有37%。合营公司将由本集团、采盈投资及张先生共同管理。
合利金融科技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结算处提交该牌照之申请,经合利金融科技告知,银行现正进行申请程序。
合作范畴
根据合作协议,本公司、采盈投资及张先生有意以下列方式合作:
a. 本集团将促使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以中小企为目标之财务支援,并将提供针对中小企特别融资及担保需要之全面服务。本集团将按照合营公司之业务发展进行出资;
b. 采盈投资将集中向广州专业市场商会之贸易商家提供服务,以及扩大合营公司之客户群;
c. 张先生及其公司将集中跟进合利金融科技申领该牌照事宜。取得该牌照後,合利金融科技将向合营公司提供具备第三方支付及结算服务之专业知识之专业团队;及
d. 合营公司将建立一个多功能虚拟交易平台,方便其客户与境内外买家及卖家接触,以及向彼等提供有关贸易融资及物流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意向书
根据意向书条款,本公司正就可能与合利金融科技合作进行尽职审查及可行性研究。
董事会谨此强调,於本公布日期,并无就发行及认购认股权证订立正式具约束力协议。因此,视乎本公司与张先生进一步磋商而定,发行及认购认股权证不一定进行。
订约方之背景资料
A) 采盈投资
根据所得资料,采盈投资於二零一三年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元,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而采盈投资之创立人兼股东黄先生在酒店管理及商用物业营运、管理及租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B) 张先生
合利金融科技创始人兼股东张先生拥有丰富的金融界工作及管理经验,曾任职於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银行等机构的管理岗位,与国内各商业银行、股份银行及银行监管机构保持着良好和密切的关系,多年来一直致力於改善中国ATM银行卡支付环境。
C) 合利金融科技
合利金融科技成立於二零零零年,公司已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合利金融科技是中国电子支付行业的先行者,是国内以独立运营商的身份介入ATM银行卡支付终端网络的公司。
成立合营公司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顾问服务之业务。监於中小企对融资之需求日增,而中小企在取得足够银行融资方面遭遇困难,预计成立合营公司将使本公司可扩充至新业务类别,并从本集团业务之营运取得收入,有利於本公司之长远发展。
董事认为,合作协议之条款乃经各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达成,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一般事项
如上述事项有何重要发展,本公司将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布,并知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采盈投资」指广州市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公司,合作协议其中一个订约方
「合作协议」指本公司、采盈投资、张先生及合利金融科技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之合作协议
「合营公司」指本公司(透过本公司将成立之全资附属公司)、采盈投资及张先生(透过其将成立及控制之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即将形成及成立之合营公司
「该牌照」指中国国家第三方支付及结算牌照
「黄先生」指黄春光先生,采盈投资之创立人兼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