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为保留更多现金以供本集团经营业务,厦门大盛行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与第一建筑工程签订该协议,据此,厦门大盛行将旭日辽海1号楼第5层A、B、C及D单元转让给第一建筑工程,以抵消部分应付第一建筑工程的工程款。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条,由於与该协议有关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该转让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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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为保留更多现金以供本集团经营业务,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大盛行」)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与独立第三方,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建筑工程」)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据此,厦门大盛行将旭日辽海国际大厦(「旭日辽海」)1号楼第5层A、B、C及D单元(「该等物业」)转让给第一建筑工程,以抵消部分应付第一建筑工程的工程款。旭日辽海是一个商业综合大楼,由两幢建筑物组成,由厦门大盛行拥有,现时仍在兴建。该等物业是旭日辽海部分单元。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顾问服务等业务。董事会认为,就本集团资金流动性而言,转让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第一建筑工程之资料
第一建筑工程乃位於中国之建筑总承包商。旭日辽海由第一建筑工程承建。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熟悉及确信,於该协议之日期,第一建筑工程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该协议:
该协议日期: 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
订约方:
受让方: 第一建筑工程
转让方: 厦门大盛行
该等物业的所在地: 中国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中心商务区西侧安里路南侧(旭日辽海)
面积: 1,006.28平方米
单价: 每平方米人民币12,000元(所厘定之单价已参考周边同类物业所报称之售价)
总代价: 人民币12,075,360元
完成: 於旭日辽海竣工落成,并就该等物业之转让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发出之相关证明文件时
其他条款: 除转让该等物业外,在确认及敲定有关款项前,厦门大盛行无须向第一建筑工程支付任何尚未支付之工程款
该转让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之招股章程所披露,厦门大盛行拥有位於中国厦门市一块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总地盘面积约为7,699.7平方米,许可建筑面积约为22,958平方米,以供开发旭日辽海,将由本集团用於其营运。厦门大盛行已聘请第一建筑工程兴建旭日辽海,预期将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完工。按董事之最佳预测,尚未支付之合约款(转让该等物业前)约为人民币25,480,000元,将於竣工落成及获中国政府部门发出相关证明文件时敲定。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布所披露,本公司与一独立第三方订立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及意向书。根据战略合作协议,本公司将合作并运用开发中之第三方付款及结算平台,扩充其现有服务及向客户推出新产品及服务,包括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有监於此,董事认为订立该协议有助於本集团保留现金资源作此用途。旭日辽海原本计划将由本集团自行使用。由於该等物业仅为旭日辽海内若干单元,占总建筑面积之4.38%,董事认为根据该协议转让该等物业,不会使本集团於厦门市之业务有任何不利影响。
转让代价乃参考周边其他商用物业近期所报称之售价,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转让代价已予公平合理地厘定。由於尚未支付之合约工程款及与开发旭日辽海有关之其他成本尚待敲定,董事於本公布日期尚未能详细计量转让损益,但将予计算并就此於本集团下一份适用之综合财务报表内汇报。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含义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条,由於与该协议有关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该转让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