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河北大盛行(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订立四份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有关合约各自或与相关尚未完成担保及/或顾问服务合约合并计算,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河北大盛行将向合共四名客户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据此,河北大盛行(作为担保人)已同意就该等客户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与该四名客户订立之相关合约之概要载列如下:
受担保额 概约合约收入
客户 合约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受担保期
客户A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 10.00 0.40 二零一二年六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
客户B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 5.00 0.20 二零一二年六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
客户C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C 10.00 0.40 二零一二年六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
客户D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 10.00 0.40 二零一二年六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
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之进一步详情及主要条款载於本公布。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下受担保额或合约收入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各自或与相关尚未完成担保及/或顾问服务合约合并计算)为5%或以上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该等信贷担保合约所提供之服务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与客户A及绿照光电进行之交易已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3(1)条合并计算。由於与客户A及绿照光电所进行交易之尚未完成担保总额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超过8%,故与客户A及绿照光电进行之交易亦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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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河北大盛行(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订立四份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有关合约各自或与相关尚未完成担保及/或顾问服务合约合并计算,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河北大盛行将向合共四名客户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据此,河北大盛行(作为担保人)已同意就该等客户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与该四名客户订立之相关合约之概要载列如下:
I. 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
合约日期 :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担保人 :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 客户A(或信和窗业)
担保用途 :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A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A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 人民币10,000,000元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十一个月
担保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A所提供之反担保 :
1. 客户A之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A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下之责任
2. 客户A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22,3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
合约日期 :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担保人 :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 客户B
担保用途 :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B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B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 人民币5,000,000元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十一个月
担保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B所提供之反担保 : 1. 客户B之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B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下之责任
2. 客户B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10,1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C
合约日期 :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担保人 :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 客户C
担保用途 :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C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C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 人民币10,000,000元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十一个月
担保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C所提供之反担保 :
1. 客户C之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C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C下之责任
2. 客户C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18,35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
合约日期 :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担保人 :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 客户D
担保用途 :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D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D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 人民币10,000,000元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十一个月
担保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D所提供之反担保 :
1. 客户D一位股东及其配偶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D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下之责任
2. 客户D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22,1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 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资料
客户A(或信和窗业)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聚甲醛(POM)材料代理。客户A分别由王女士及郑先生实益拥有11.9%及88.1%。郑先生乃王女士之配偶。绿照光电亦为本公司客户,由王 女 士(客户A实 益 拥 有 人 之 一)实 益 拥 有 。 因 此 , 客 户A及 绿 照 光 电 按 创 业 板 上 市 规 则 第19.23(1)条互相关连。客户A与绿照光电之交易须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3条合并计算。
客户B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销售建筑材料。
客户C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安装供水供热设施服务及销售建筑材料。
客户D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生产隔热板。
据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该等客户各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资料及订立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之业务。
考虑到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根据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乃於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范围内,并以正常商业条款(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达成。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下受担保额或合约收入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各自或与相关尚未完成担保及/或顾问服务合约合并计算)为5%或以上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该等信贷担保合约所提供之服务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与客户A及绿照光电进行之交易已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3(1)条合并计算。由於与客户A及绿照光电所进行交易之尚未完成担保总额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超过8%,故与客户A及绿照光电进行之交易亦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词汇及释义
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合约日期」 指 订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之日期
「公司信贷 指 河北大盛行与客户A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订立之公司担保合约A」 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10,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A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1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 指 河北大盛行与客户B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订立之公司担保合约B」 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B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1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 指 河北大盛行与客户C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订立之公司担保合约C」 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10,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C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1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 指 河北大盛行与客户D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订立之公司担保合约D」 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10,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D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1个月之担保
「该等公司信贷 指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公司信贷担保担保合约」 合约C及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之统称
「客户A」或 指 张家口市信和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信和窗业」 从事聚甲醛(POM)材料代理
「客户B」 指 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销售建筑材料
「客户C」 指 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销售建筑及装饰材料
「客户D」 指 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生产隔热板
「该等客户」 指 客户A、客户B、客户C及客户D之统称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河北大盛行」 指 河北大盛行担保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合营企业,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绿照光电」 指 张家口市绿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生产及销售照明产品、电子及机械设备
「郑先生」 指 郑惠军先生
「王女士」 指 王桃女士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