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

2012-05-31 22:43:00

董事会宣布,於本公布日期,河北大盛行(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有17份尚未完成之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有关合约各自或合并计算,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河北大盛行将向合共8名客户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据此,河北大盛行(作为担保人)已同意就该等客户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贷款或履行与相对方订立之合约,向贷款银行或相对方(视乎情况而定)提供担保。与该8名客户订立之相关合约之概要载列如下:

概约受担保额 概约合约收入

客户 合约 (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百万元) 受担保期

客户A 公司信贷担保 10.00 0.40 二零一一年六月至

合约A 二零一二年六月

履约担保合约A 1.83 0.58 二零一二年二月至

二零一二年八月

客户B 公司信贷担保 4.00 0.10 二零一一年九月至

合约B 二零一二年九月

公司信贷担保 5.00 0.25 二零一二年四月至

合约C 二零一三年四月

履约担保合约B 2.00 0.64 二零一二年二月至

二零一二年八月

客户C 公司信贷担保 10.00 0.50 二零一二年二月至

合约D 二零一三年二月

履约担保合约C 3.84 1.23 二零一二年三月至

二零一二年九月

客户D 公司信贷担保 5.00 0.20 二零一一年六月至

合约E 二零一二年六月

公司信贷担保 5.00 0.20 二零一二年二月至

合约F 二零一三年二月

履约担保合约D 3.91 1.25 二零一二年二月至

二零一二年八月

客户E 公司信贷担保 10.00 0.40 二零一二年三月至

合约G 二零一三年三月

履约担保合约E 1.96 0.63 二零一二年三月至

二零一二年九月

客户F 公司信贷担保 4.00 0.24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至

合约H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履约担保合约F 3.85 1.24 二零一二年二月至

二零一二年八月

客户G 履约担保合约G 4.40 1.41 二零一二年三月至

二零一二年九月

客户H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I 10.00 0.40 二零一一年六月至

二零一二年六月

履约担保合约H 2.90 0.93 二零一二年三月至

二零一二年九月

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各自之进一步详情及主要条款载於本公布。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下受担保额或合约收入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各自或合并计算)为5%或以上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该等信贷担保合约及/或该等履约担保合约所提供之服务,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与客户F及客户H进行之交易已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3条合并计算。由於与客户F及客户H所进行交易之担保总额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超过8%,故与客户F及客户H进行之交易亦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

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

董事会宣布,於本公布日期,河北大盛行(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有17份尚未完成之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有关合约各自或合并计算,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河北大盛行将向合共8名客户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据此,河北大盛行(作为担保人)已同意就该等客户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贷款或履行与相对方订立之合约,向贷款银行或相对方(视乎情况而定)提供担保。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各自之进一步详情及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I. 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

合约日期: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A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A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A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10,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A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A股东及其配偶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A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下之责任

2. 客户A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21,300,000元之存货及约值人民币700,000元之固定资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

合约日期: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B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B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B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4,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减保证金)之1.5%(或约人民币5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六十天内付款

客户B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B股东及其配偶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B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下之责任

2. 客户B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8,100,000元之存货

4. 人民币800,000元之保证金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减保证金)之1.5%(或约人民币5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六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C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B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B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B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5,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B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B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B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C下之责任

2. 客户B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10,8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3%(或人民币15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C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C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C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10,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C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C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C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下之责任

2. 客户C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20,5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3%(或人民币3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E

合约日期: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D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D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D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5,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D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D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D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E下之责任

2. 客户D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4,980,000元之存货及约值人民币10,500,000元之固定资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公司信贷担保合约F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D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D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D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5,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D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D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D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F下之责任

2. 客户D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10,000,000元之固定资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1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G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E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E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E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10,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六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E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E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E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G下之责任

2. 客户E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23,3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H

合约日期: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F(或绿照光电)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F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F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4,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3%(或人民币12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F所提供之反担保: 1. 王女士及郑先生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F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H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8,2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3%(或人民币12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I

合约日期: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H(或信和窗业)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H偿还贷款银行向客户H提供之贷款而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人民币10,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合约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客户H所提供之反担保: 1. 王女士及郑先生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H於公司信贷担保合约I下之责任

2. 客户H之100%股权以河北大盛行为受益人

3. 约值人民币7,130,000元之存货及约值人民币4,230,000元之固定资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贷款银行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贷款金额之2%(或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起计三十天内付款

II. 该等履约担保合约

履约担保合约A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A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A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1,83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18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A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A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A於履约担保合约A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3,9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4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履约担保合约B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B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B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2,0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B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B股东及其配偶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B於履约担保合约B下之责任

2. 客户G向河北大盛行提供担保,以确保客户B於履约担保合约B下之责任

3. 约值人民币4,1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44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履约担保合约C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C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C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3,84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38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C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C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C於履约担保合约C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8,44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85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履约担保合约D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D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D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3,91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39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D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D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D於履约担保合约D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4,03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86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履约担保合约E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E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E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1,96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20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E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E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E於履约担保合约E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4,0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43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履约担保合约F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F(或绿照光电)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F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3,86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39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F所提供之反担保: 1. 王女士及郑先生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F於履约担保合约F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8,9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85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履约担保合约G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G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G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4,4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44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G所提供之反担保: 1. 客户G股东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G於履约担保合约G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9,39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97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履约担保合约H

合约日期: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担保人: 河北大盛行

承保人: 客户H(或信和窗业)

担保用途: 河北大盛行就客户H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而向相对方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金额: 约人民币2,900,000元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止六个月

担保费: 合约金额之1%(或约人民币29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约时付款

客户H所提供之反担保: 1. 王女士及郑先生向河北大盛行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客户H於履约担保合约H下之责任

2. 约值人民币11,000,000元之存货

所提供顾问服务: 加强客户与相对方之沟通,了解融资法规、政策及市场惯例之近期发展;及协助客户改善财务、会计及管理制度及呈列方式

年期: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止六个月

顾问服务费: 合约金额之2.2%(或约人民币640,000元)

付款方式: 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时付款

客户资料

客户A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生产隔热板。

客户B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研究及开发、生产及销售太阳能及风力发电产品。客户C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贸易。

客户D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销售建筑材料。

客户E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安装供水供热设施服务及销售建筑材料。

客户F(或绿照光电)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生产及销售照明产品、电子及机械设备。客户F由王女士(客户H实益拥有人之一)实益拥有。

客户G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贸易。客户G已作为客户B之担保人,向河北大盛行提供担保,以确保客户B於履约担保合约B下之责任。据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上文所述者外,客户B及客户G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另一方,且与另一方并无关连。

客户H(或信和窗业)乃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聚甲醛(POM)材料代理。客户H分别由王女士及郑先生实益拥有11.9%及88.1%。郑先生乃王女士之配偶。

据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该等客户各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由於客户F与客户H互有关连,因此与客户F及客户H进行之交易须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3条合并计算。

本集团资料及订立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向中国河北及厦门之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之业务。

考虑到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相关顾问服务乃於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范围内,并以正常商业条款(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达成。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该等履约担保合约下受担保额或合约收入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各自或合并计算)为5%或以上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及/或该等履约担保合约所提供之服务,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与客户F及客户H进行之交易已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3条合并计算。由於与客户F及客户H所进行交易之担保总额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界定资产比率超过8%,故与客户F及客户H进行之交易亦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词汇及释义

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合约日期」指订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履约担保合约之日期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A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10,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A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B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4,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B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C」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B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B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C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10,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C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E」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D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约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D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F」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D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D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G」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E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约人民币10,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E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H」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F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约人民币4,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F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公司信贷担保合约I」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H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订立之公司信贷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就偿还贷款银行所提供为数人民币10,000,000元之贷款为客户H向贷款银行提供为期12个月之担保

「该等公司信贷担保合约」指公司信贷担保合约A、公司信贷担保合约B、公司信贷担保合约C、公司信贷担保合约D、公司信贷担保合约E、公司信贷担保合约F、公司信贷担保合约G、公司信贷担保合约H及公司信贷担保合约I之统称

「客户A」指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生产隔热板

「客户B」指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研究及开发、生产及销售太阳能及风力发电产品

「客户C」指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贸易

「客户D」指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销售建筑材料

「客户E」指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安装供水供热设施及销售建筑材料

「客户F」或指张家口市绿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

「绿照光电」司,从事生产及销售照明产品、电子及机械设备

「客户G」指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从事贸易

「客户H」或指张家口市信和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信和窗业」从事聚甲醛(POM)材料代理

「该等客户」指客户A、客户B、客户C、客户D、客户E、客户F、客户G及客户H之统称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河北大盛行」指河北大盛行担保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合营企业,为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郑先生」指郑惠军先生

「王女士」指王桃女士

「履约担保合约A」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A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A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1,830,000元

「履约担保合约B」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B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B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2,000,000元

「履约担保合约C」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C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C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3,840,000元

「履约担保合约D」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D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二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D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3,910,000元

「履约担保合约E」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E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E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1,960,000元

「履约担保合约F」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F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F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3,860,000元

「履约担保合约G」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G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八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G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4,400,000元

「履约担保合约H」指河北大盛行与客户H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订立之履约担保合约,内容乃有关为客户H就根据合约向相对方交付货品向相对方提供为期六个月之担保,担保责任金额约人民币2,900,000元

「该等履约担保合约」指履约担保合约A、履约担保合约B、履约担保合约C、履约担保合约D、履约担保合约E、履约担保合约F、履约担保合约G及履约担保合约H之统称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

「中小企业」指小型及中型企业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