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1.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委员会」)须由最少三名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从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之成员(「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委员会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3.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或获其委派之代表将担任委员会之秘书。
出席会议
4. 会议之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而其中一名须为委员会主席。除委员会成员外之其他董事会成员倘获委员会主席允许,亦有权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惟彼等不得计入法定人数。会议次数
5.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委员会成员可於需要或适当时随时召开任何会议。
6. 委员会之议事程序应受本公司章程细则有关董事议事程序之条文(而有关条文应被视为本职权范围之一部分)规限。
7. 委员会可不时邀请谘询人(包括但不限於外部谘询人或顾问)出席会议以向其成员提供意见。
权限
8. 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之薪酬建议谘询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如有需要,委员会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9.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於其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并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雇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寻求任何其职责范围内所需之资料。
职责
10. 委员会之职责应为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a)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之程序就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c)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之薪酬建议;
(d) 就非执行董事之薪酬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e)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之薪酬,须付出之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之雇用条件;
(f)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之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不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之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应合理及适当;
(h)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已本身之薪酬,而就身为成员之非执行董事之薪酬而言,其薪酬应由其他成员厘定;及
(i) 就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需取得股东批准之任何董事服务合约向本公司股东提供意见。
委员会应获提供足够之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报告程序
11. 委员会之秘书或其代表应向全体成员发送会议记录,以供彼等传阅。
12.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决定及建议。
13. 会议记录应於呈交董事会前取得委员会之批准。
14. 本公司应在其本公司应在其年报内按区间范围披露任何应付予高级管理层成员之薪酬详情。
15. 本职权范围应每年及按规定作出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