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以配售方式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2012-01-05 08:13:00

配售股份数目: 385,000,000股配售股份,包括150,000,000股

新股份及235,000,000股销售股份(视超额配股

权而定)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 0.28港元,另加1%经纪佣金、

0.005%联交所交易费及0.003%证监会交易徵

费(股款须於申请时缴足)

面值: 每股0.01港元

股份代号: 8090

· 协定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3%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

· 按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计算,本公司从配售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5,400,000港元(约人民币20,800,000元),其中已扣除包销费用及其他开支。

· 本公司及卖方根据配售提呈的385,000,000股配售股份(包括150,000,000股新股份及235,000,000股销售股份)全数获得认购。於本公布日期,牵头经办人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 。

· 385,000,000股配售股份已有条件地分配予合共 126名特选个别 、专业及机构投资者。

· 董事确认,配售项下的所有承配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卖方、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高持股量股东(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条所指的任何人士或一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任何代名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董事进一步确认,配售已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 条项下之规定。

· 紧随贷款资本化发行、资本化发行及配售完成後,董事确认本公司 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7)条项下之公众持股量 规定,而於上市之时,首三大公众股东将拥有不超过公众所持股份的50%。

· 预期股份将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开始於创业板买卖。

· 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东集中可能影响股份的流通性。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

配售价及所得款项用途

根据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 卖方)与牵头经办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订立的定价协议,协定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3%证监会交易徵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本公司从配售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5,400,000港元(约人民币20,800,000元),其中已扣除包销费用及其他开支。

董事拟动用本公司 将收取之全部配售所得款项净额作支付本集团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或前後到期之资本承担,而该资本承担与於河北及厦门购买物业及兴建办公大楼有关,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合共约人民币39,900,000元。任何差额将由本集团内部财务资源拨资。详情请见 招股章程「业务 — 物业权益」一节。

倘本公司所收取之配售所得款项净额并非急需用於上述用途,董事拟於上市後动用有关所得款项净额增加河北大盛及/或厦门大盛之注册资本,并存放於中国金融机构之短期计息存款账户内。当上述资本承担到期时,所得款项净额将於适当时用作付款。

配售的踊跃程度

本公司及卖方根据配售提呈的385,000,000股配售股份( 包括150,000,000股新股份及235,000,000股销售股份) 全数获得认购。於本公布日期, 牵头经办人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 。

分配结果

根据配售,385,000,000股股份已有条件地分配予合共 126名特选个别 、专业及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的分布载列如下:

占紧随

贷款资本化发行、

资本化发行

及配售完成後

占获分配配售 本公司经扩大

获分配配售 股份总数的 已发行股本的

股份总数 概约百分比 概约股权百分比

最大承配人 35,700,000 9.27% 2.32%

5大承配人 176,700,000 45.90% 11.47%

10大承配人 331,700,000 86.16% 21.54%

25大承配人 380,120,000 98.73% 24.68%

获分配配售股份数目 承配人数目

10,000股至50,000股 86

50,001股至200,000股 12

200,001股至1,000,000股 7

1,000,001股至 10,000,000股 11

10,000,001股至30,000,000股 4

3 0,000,001股及以上 6

总计 126

董事确认,配售项下的所有承配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卖方、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高持股量股东(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条所指的任何人士或一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任何代名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董事进一步确认,配售已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2(4)条项下之规定。

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东集中可能影响股份的流通性。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7)条,本公司须於任何时候维持公众持股量不少於已发行股本总额25%。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8)条,於上市之时,首三大公众股东不可实益拥有超过公众所持股份的50%。紧随贷款资本化发行、资本化发行及配售完成後,董事确认本公司 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7)条项下之公众持股量 规定,而於上市之时,首三大公众股东将拥有不超过公众所持股份的50%。

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待股份获准於创业板上市及买卖并遵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後,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自上市日期(即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或香港结算指定的有关其他日期起生效。联交所参与者之间的交易须於任何交易日後第二个营业日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所有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交易活动均须遵守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本公司不会就认购配售股份的股款发出收据。本公司不会发出临时所有权文件。

就配售股份发行的股票将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星期五)或之前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存於包销商、承配人或其代理(视乎情况而定)各自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账户或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

配售股份的有意投资者务须留意,倘於上市日期(即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上午八时正前任何时间发生招股章程「包销 — 终止理由」一 节所述的任何事件,则 牵头经办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包销商)全权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後终止包销协议。倘若招股章程所述配售的条件未能於招股章程所载的特定日期前达成,配售将告失效,并会即时知会联交所。本公司将於创业板网站(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ww.cafgroup.hk) 登载有关配售失效的通知。

开始买卖

预期股份将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开始於创业板买卖。预期时间表如有变动,本公司将即时於创业板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本公司网站(www.cafgroup.hk) 刊发公告。股份将以每手10,000股的单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股份代号为 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