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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法定要求偿债书

2019-11-20 00:00:00

本公佈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之规定而作出。

华人策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经谘询本公司法律顾问及获提供意见后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本公司收讫一份由声称债权人之法律代表发出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本公司偿付一笔金额为港币1,443,289.23元之款项及利息(如有)(「相关金额」)。法定要求偿债书乃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或327(4)(a)条发出。倘本公司未能于法定要求偿债书发出后三星期内偿还相关金额,则本公司可能遭发出清盘令。

本公司谨此指出:(i)即使声称债权人在香港法庭获判胜诉,相关金额并不重大,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业务营运造成负面干扰或影响;(ii)本公司坚持认为,倘计及与声称债权人所提供服务范围有关之相关金额,则相关金额具有争议,并正积极采取措施以核实金额是否准确;及(iii)本公司将会积极尝试与声称债权人进行讨论以核实相关金额,并考虑此事于庭外和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