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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决定

2021-07-06 00:00:00

本公布乃由八零八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之公布(「该等公布」)。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覆核聆讯已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进行。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知会本公司联交所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委员会」)已考虑本公司及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之所有陈词(书面及口头),其决定维持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04(3)条暂停本公司股份买卖之该决定。GEM上市委员会认为,本公司旗下业务缺乏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所要求之足够业务运作及足以支持营运之相当价值资产以保证其股份可继续上市(「GEM上市委员会决定」)。

GEM上市委员会达致其决定的理由如下:

(i)本公司过去五年经营的策略投资业务活动水平较低。鑑于其过往录得亏损且投资范围有限,GEM上市委员会认为策略投资业务是一项不可行及不可持续之业务。

(ii)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持有账面总值约200,000,000港元的小型投资组合。此外,本公司陈述策略投资业务并非其发展重点,故并无计划聘请新管理层,而其余三名投资团队成员在策略投资业务方面之经验相对有限,原因是彼等之相关经验乃于加入本公司后方获得。

(iii)于中国从事的对外数码营销服务及客制化营销方案(「数码营销业务」)仍处于初步阶段,往绩记录短暂,且缺乏具体业务计划。GEM上市委员会认为该业务产生之收益微乎其微,且其仍质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之预测收益是否可达成。

(iv)鑑于数码营销业务的营运历史短暂且往绩记录不理想,GEM上市委员会认为本公司未能证明该业务属可行及可持续,亦未能证明其营运水平可大幅提升。

(v)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净资产仅为35,000,000港元(主要包括其投资)并录得净流动负债170,000,000港元。儘管本公司其后通过将到期日延长18个月以设法重组其重大债务,惟仍不确定本公司是否(尤其是考虑到数码营销业务的可行性及可持续性)能够大幅改善其资产状况。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4章,本公司有权于GEM上市委员会决定日期起计七个营业日内将GEM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联交所GEM上市覆核委员会(「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进行覆核。本公司股份将于GEM上市委员会决定日期起计七个营业日届满后暂停买卖(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除非本公司根据其于GEM上市规则第4章项下权利申请覆核GEM上市委员会决定。董事会正在寻求其法律顾问意见,并正在考虑是否提出要求,以将GEM上市委员会决定转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以作进一步覆核。

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i)本公司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进一步覆核;及(ii)该进一步覆核结果(如进行)尚未确定。倘有任何重大事态发展,本公司将根据GEM上市规则规定于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