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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维国际控股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9-28 18:31:00

兹通告新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星期

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黄竹坑香叶道28号嘉尚汇28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 考虑及省览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与核数师报告;

二、 重选唐家兴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三、 重选方福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四、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五、 续聘天健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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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须遵照适用法例之规定;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通过本

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目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

最早发生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七、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

定而未发行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於有关期间结

束後将须或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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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

司股份总数,除因: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购股权;及

(iii) 依照本公司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

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外,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

述批准亦须受此数目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配售新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

之配售股份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

律限制或责任或本公司适用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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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通告」)所载第六及第七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

大通告所载第七项决议案所指之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授权可能配发

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上,加上本公司根

据通告所载第六项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惟该数目不得

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及

九、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采纳

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之经更新限额(定义见下文)将予授出之任何

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以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并在其规限下,更新购

股权计划项下之计划授权限额,以致於根据购股权计划将授出之任何购

股权(不包括先前根据购股权计划已授出、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

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会超过本公

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经更新限额」),并授

权董事授出最多达经更新限额之购股权及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於有关

购股权获行使时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

代表董事会

新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潘文森

香港,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注:

(a)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任人士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人士

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人

士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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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

十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

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

回论。

(c) 为确定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该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过户。为符合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

资格,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填妥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其地址於上文附注(b)所示),以办理登记手续。

(d) 本通告所提述的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潘文森先生及艾奎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方

福伟先生、黄智颖先生及唐家兴先生。

本通告之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

愿就本通告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备,没

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告所载任何陈述

或本通告产生误导。

本通告将由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一连七天载於GEM网站http://www.hkgem.com之「最

新公司公告」网页内及本公司之网站http://www.sinovisionworldwide.com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