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6A条而作出。
新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授出日期」),本公司已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向承授人(「承授人」)授出下列购股权(「购股权」),以供认购本公司股本中合共277,000,000股普通股股份(「股份」),惟须待承授人接纳後方可作实,其详情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行使价: 每股股份0.27港元,即不低於以下各项之最高者:
(i)股份於授出日期联交所刊发之每日报价表所报之收市价0.26港元;(ii)股份於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联交所刊发之每日报价表所报之平均收市价0.269 港元;及(iii)股份之面值0.01港元授出代价: 各承授人在接纳所授出购股权时须支付1.00港元授出购股权之数目: 277,000,000份购股权(各购股权赋予承授人权利认购一股股份)
购股权之有效期: 自购股权归属当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
购股权之归属时间表: 所有购股权可於授出日期起六(6)个历月(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时或之後随时行使,并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失效
277,000,000份购股权当中之50,000,000份购股权授予两名董事,其详情如下:
承授人姓名 职位 授出购股权数目
潘文森先生 执行董事 25,000,000
艾奎宇先生 执行董事 25,000,00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承授人为本公司董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或上述任何人士之联系人(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於任何12个月期间分别授予潘文森先生及艾奎宇先生之购股权(包括已行使、注销之购股权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予发行之股份总数并无超出於授出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2,776,215,424股股份之百分之一。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4(1)条,向潘文森先生及艾奎宇先生授出购股权已获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