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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支付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2017-12-29 22:14:00

兹提述本公司下列公告:

(i)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特别授权配售事项及清洗豁免之公告(「该公告」);

(ii)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有关(其中包括)持续关连交易之公告;

(iii)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有关(其中包括)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之公告;

(iv)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有关(其中包括)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暂停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务之公告;

(v)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有关延迟寄发通函之公告(「延迟寄发公告」);

(vi)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有关订立补充协议之公告;

(vii)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有关延长买卖协议之最後完成日期之公告;

(viii)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特别授权配售事项及清洗豁免情况之最新进展之公告;及

(ix)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有关支付有关买卖协议之额外诚意金之公告。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补充协议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延迟寄发公告所述,本公司有意於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寄发通函。由於需要额外时间更新及落实通函内容以及安排付印及寄发通函,预期通函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寄发。

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8.2,从而将通函寄发日期延期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而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批准该豁免申请。

由於完成及特别授权配售事项完成须待买卖协议及特别授权配售协议之先决条件分别获达成或豁免(视乎情况而定)後方可作实,收购事项及特别授权配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