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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支付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1-02 07:33:00

兹通告中国创新支付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北角城市花园道9号城市花园酒店一楼中菜厅II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不论经修订与否):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Whitecrow Investment Ltd.、Rory Huang Investment Ltd.、V5.CuiInvestment Ltd.、Youzan Teamwork Inc.、Xincheng Investment Limited、Aves Capital,LLC、Tembusu HZ II Limited、Matrix Partners China III Hong Kong Limited、HillhouseKDWD Holdings Limited、E&A Amigne Investments Limited、Ralston Global HoldingsLimited及Puhua Investment Ltd(统称「卖方」)、本公司与Qima Holdings Ltd.(「目标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之有条件买卖协议(经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补充协议补充)(「买卖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於大会前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内容有关买卖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中621,038,809股普通股,相当於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1%,应由本公司按卖方於目标公司之股权比例透过向彼等配发及发行5,516,052,632股本公司代价股份(「代价股份」)支付;

(b) 待买卖协议之条件获达成後,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并采取其认为就买卖协议属合适或必需之所有措施,以(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c) 批准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其他交易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采取所有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及进行有关其他事宜及因应或就使买卖协议、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生效而采取其认为必要、合适、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以及同意就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相关事项作出有关变更、修订或豁免;

(d)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後,确认及批准授予董事之无条件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利根据买卖协议配发、发行及处理代价股份。」

2. 「动议,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第1项决议案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执行人员(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之通函(「通函」))授予卖方之清洗豁免(定义见通函)裁定书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进行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所有有关事项及采取所有有关行动,以执行有关清洗豁免(定义见通函)或其附带之任何事项。」

3.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英亚洲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特别授权配售协议」,内容有关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按配售价每股特别授权配售股份0.5港元至0.75港元配售本公司股本中最多46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特别授权配售股份」),其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於大会前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b) 待(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协议配发及发行之特别授权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有关承配人配发及发行特别授权配售股份及向董事会(「董事会」)授出特别授权以向有关承配人配发及发行特别授权配售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采取其酌情认为就实行特别授权配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要、权宜或适宜或与其有关之一切有关事宜及行动,包括但不限於签署其认为就实行及╱或落实配发及发行特别授权配售股份而言属必要或权宜之须加盖印章之所有该等文件(倘适用)及同意作出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有关变更、修订或豁免。」

4.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之框架协议(「第三方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注有「C」字样之副本已於大会前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

(b) 批准、确认及追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第三方支付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最高年度总值之年度上限(更多详情载於通函);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因应或就实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框架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进行其认为必要、权宜或适宜之属行政性质之一切有关事宜及行动,包括但不限於倘其认为必要或权宜时,签立须加盖印章之所有该等文件(倘适用),以实行及╱或使第三方支付服务框架协议生效。」

5.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目标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之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补充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注有「D」字样之副本已於大会前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

(b) 批准、确认及追认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最高年度总值之年度上限(更多详情载於通函);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因应或就实行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进行其认为必要、权宜或适宜之属行政性质之一切有关事宜及行动,包括但不限於倘其认为必要或权宜时,签立须加盖印章之所有该等文件(倘适用),以实行及╱或使贷款协议生效。」

总办事处兼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

27楼2708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独立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委任书须注明所委任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股东(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可於股东特别大会就所持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有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於登记册排名首位的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为符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手续。

4. 具有既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时间48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之通函随附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该表格亦刊载於创业板网站www.hkgem.com及本公司网站www.innovationpay.com.hk。

6.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三名执行董事关贵森先生、曹春萌先生及闫晓田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方志华博士、王忠民先生(已停职)、谷嘉旺先生及徐燕青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