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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诉讼的自愿性公佈

2019-07-30 00:00:00

兹提述中国创意数码娱乐有限公司(「本公司」)就法律程序作出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之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诉讼。除另有界定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于下文提供该等公佈之补充资料。

法律诉讼

利星行信贷有限公司(「原告」或「第一承押人」)提交的原诉传票涉及海桥投资有限公司(「海桥」)拖欠原告于二零一七年向海桥预垫的贷款融资(「贷款融资」)。翘宇有限公司(「翘宇」)及本公司为所涉贷款融资的担保人。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的法庭命令,于清偿结欠原告的款项后,对有关物业作出的第一法定押记以及涉及翘宇及本公司的2份担保契据将予以解除。

因此,为解决此事,本公司决定出售海桥,并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签署该协议(「出售事项」)。于该协议日期,海桥已从第一承押人及香港信贷财务有限公司(「第二承押人」)取得2项按揭(或「按揭贷款」),本金额分别为173,000,000港元及40,000,000港元。

为完成出售事项,第一承押人及第二承押人随后订立贷款出售及转让协议,据此,按揭贷款存在或产生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其所有担保)已转让予第三方(「按揭贷款转让」)。转让完成后,第一承押人及第二承押人不再为海桥的债权人,第一法定押记及2份担保契约均已予解除。

除上述者外,该等公佈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及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