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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软件内幕消息 - 订立贷款协议

2017-08-15 21:51:00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杭州新利科技有限公司(「借方」)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方」)就垫付人民币 5,500,000 元之贷款融资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须一年内偿还,还款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如借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的罚息利率计收。协定利率自提取日起按每月千分之四点零二计算。於签署贷款协议时,贷款融资即可供提取。贷款融资乃以借方所持有於杭州某一商业物业以贷方为受益人之第一押记作为抵押。独立物业估值师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对该物业进行估价,该估值金额约为人民币6,100,000 元。本公司有尚未偿还之人民币5,500,000元有抵押银行贷款,协定利率按每月千分之四点零二计算,还款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当贷款融资提取後,本公司於贷方之借款合共人民币11,000,000元。

该贷款将用做借方的一般营运资金。董事会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乃按公平合理的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本公司董事已审阅本集团的财务及流动资金状况,并获得董事熊融礼先生亦是本公司之主要股东的十二个月期间持续财务支持。

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作出一切合理咨询後,贷款人为一名独立予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