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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2022-12-15 00:00:00

联合公佈

(1)建议丰德丽及要约人合併寰亚传媒涉及根据公司法第99条透过协议安排方式向寰亚传媒之计划股东提出附带部份现金方案之换股要约以注销所有计划股份;

(2)建议撤销寰亚传媒股份之上市地位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绪言

兹提述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 (「丰德丽」)、Perfect Sky Holdings Limited(「要约人」)及寰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寰亚传媒」)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刊发之联合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丰德丽及要约人根据一九八一年百慕达公司法(经修订)第99条透过协议 安排方式合併寰亚传媒。除本联合公佈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 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非取得执行人员之同意,否则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及计划之进一步详情;(ii)预期时间表;(iii)公司法规定之说明函件;(iv)有关寰亚传媒及丰德丽之资料;(v)寰亚传媒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建议及计划之推荐建议;(vi)独立财 务顾问致寰亚传媒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函件;及(vii)寰亚传媒法院会议及寰亚传媒 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连同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之计划文件,在一般情况下应于公佈日期之35日内(在此情况下为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寰亚传媒股东。诚如该公佈所披露,建议及计划仅将于(其中包括)计划在寰亚传媒法院会议上获批准后方会生效,并对寰亚传媒及所有计划股东具有约束力。法院须举行法院聆讯以发出召开寰亚传媒法院会议以批准计划之指示。由于举行有关法院聆讯需要额外时间,故此已向执行人员申请,以获其同意将计划文件之最后寄发日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延迟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而执行人员已授出有关同意。

有关实行建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以及于寄发计划文件后由寰亚传媒、 丰德丽及要约人联合刊发之公佈内。

警告:

丰德丽及寰亚传媒证券之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均须待计划条件获达成或豁免(若适用)后方可作实。因此,概不能保证建议或计划会否推行或生效,亦不能保证将于何时推行或生效。丰德丽及寰亚传媒证券之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丰德丽及寰亚传媒之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自身状况或任何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敬请咨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