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侨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17日及2023年4月20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收购该等物业(「收购事项」)及延迟寄发有关收购事项之该通函。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载,预期该通函将于2023年5月4日或之前寄发。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将载于该通函之若干资料,预期该通函将延至2023年5月11日或之前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