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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证券

2020-01-09 00:00:00

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进行之一连串交易中,以每股飞扬股份平均价格约1.16港元在市场上出售合共4,760,000股飞扬股份,出售所得款项总额合共约为5.5百万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是由于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相关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