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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赎回可换股票据

2021-01-15 00:00:00

兹提述东方大学城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公告(「该等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之通函(「该等通函」),内容有关收购事项。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该等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本公司已根据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通知莱佛士,本公司将于该通知日期尚未行使的可换股票据到期前按201,156,029港元的赎回价格(连同直至该通知日期之未偿还利息)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悉数赎回该等可换股票据(「提前赎回」)。

本公司就提前赎回应付的总价格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及╱或银行借款拨付。于提前赎回完成后,可换股票据将悉数予以注销。董事认为,提前赎回为本集团提供良机以更灵活管理其资本结构。因此,董事认为,提前赎回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