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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2019-07-1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品创香港账册所列应收石油公司之其他应收款项人民币48,750,000元。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还款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交易时段后),品创香港(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石油公司订立还款协议,据此,品创香港(作为债权人)与石油公司(作为债务人)协定如下:

1.品创香港及石油公司均确认,于还款协议之签订日期,石油公司结欠品创香港之总金额为人民币48,750,000元;及

2.石油公司同意按下列方式向品创香港结付上述款项人民币48,750,000元:

(1)石油公司将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向品创香港偿还总金额人民币24,375,000元;

(2)石油公司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向品创香港偿还总金额人民币12,187,500元;及

(3)石油公司将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向品创香港偿还余下金额人民币12,187,500元。

订立还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已就以不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始对石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或尝试通过协商与石油公司达成友好解决方案)自中国石油公司收回该款项人民币48,750,000元之潜在利弊向其在中国委聘之律师进行谘询。经仔细考虑上述在中国委聘之律师之意见后,董事认为,还款协议将为本集团提供机会,以更具成本效益及快速之方式向石油公司收回该款项人民币48,750,000元。

基于上述理由,董事认为还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故订立还款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