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债权转让合约

2019-03-04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买方订立债权转让合约,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及转让,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及承让转让合约项下总金额为人民币21,061,827.47元之标的债权,代价为人民币20,429,972.65元。

由于建议债权转让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建议债权转让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建议债权转让须待转让合约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因此,建议债权转让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