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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有关修改贷款协议之财务资助

2020-07-2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i)向客户D授出本金额为58,000,000港元之贷款;(ii)根据第一份补充协议,将贷款之还款日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延长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及(iii)根据第二份补充协议,将贷款之还款日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及更改利息期。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修改贷款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后),环球大通金融服务与客户D订立补充协议(「第三份补充协议」),内容有关:

(i)将贷款之还款日期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次延长贷款」);及

(ii)向环球大通金融服务新增凌驾性权利,以于任何时间要求即时偿还贷款、所有累计利息及贷款协议项下之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新增凌驾性权利」)。

除第三次延长贷款及新增凌驾性权利外,贷款协议(经第一份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所修订及补充)之所有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于该等公告披露。

于本公告日期,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为58,000,000港元。

客户D之资料

客户D(即Wang Ming女士)为一名商人。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D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本集团及环球大通金融服务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及经营旅游业务、财资管理业务、放债业务及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及财务咨询服务。

环球大通金融服务为根据《放债人条例》在香港注册之持牌放债人。环球大通金融服务透过向客户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于香港经营放债业务。

第三次延长贷款及新增凌驾性权利之理由及裨益

由于放债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提供贷款及延长贷款之最后还款日期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应客户D要求,环球大通金融服务与客户D已就第三次延长贷款、新增凌驾性权利及第三份补充协议条款进行公平磋商。考虑到客户D之财务背景、客户D之过往支付利息之情况及第三次延长贷款将为环球大通金融服务产生额外利息收入,故董事认为根据第三份补充协议进行第三次延长贷款及新增凌驾性权利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第三次延长贷款及新增凌驾性权利之其中三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根据GEM上市规则计算)超过5%但少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第三次延长贷款及新增凌驾性权利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之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