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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大通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9 19:16:00

兹通告Global Mastermind Holdings Limited环球大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一楼澳门赛马会一楼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2. (a) 重选谢科礼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蔡永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冯维正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的酬金。

3.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及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须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包括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章程细则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可兑换至股份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时所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

(aa) 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总面额之20%;及

(b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批准之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後所购回本公司任何股本之面值总额(最多相当於通过第五项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任何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本)或开曼群岛之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举行之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某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或发行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於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权区之法律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在确定任何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其程度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後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及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符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法及就此而言一切适用之其他法律的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能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须相应地受到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任何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本)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股东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举行之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授权之日。」

6. 考虑及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之无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另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7. 考虑及酌情批准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同意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通过且本公司於同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项下之已更新计划授权上限(「计划授权上限」)所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之10%)之上市以及买卖,须以本决议案下文(a)段所述之方式进行:

(a) 计划授权上限更新最多为本决议案获通过及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及

(b) 授权董事於其认为就使上述安排生效而言属必要或适宜之情况下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以及签署所有有关文件(包括加盖本公司公章(如适用))。」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於一位受委代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在排名首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後,其余联名持有人将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为准。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认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无效。

4. 就本通告第2项决议案而言,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之通函内。

5. 为厘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最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