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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有关建议投资之合作意向协议

2019-07-22 00:00:00

本自愿性公告由朝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作出,旨在将有关本集团最新业务发展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北凯瑞百穀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就建议投资目标公司(「建议投资」)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合作意向协议(「意向协议」)。有关意向协议之详情载列如下:

意向协议

日期: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1)湖北凯瑞百穀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2)朝威控股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作物种子的生产、批发及零售以及初级农产品的批发及零售。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行政总裁赖晓亮先生为目标公司的主席。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目标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建议投资

根据意向协议,本公司有意投资目标公司并与其合作,以透过发展土豆及农产品冷链、加工、物流及分销中心、休閒观光农业旅游及大型工程等扩展高科技种业项目。

本公司拟透过本公司附属公司认购目标公司51%或以上注册资本,以此来投资目标公司。

本公司与目标公司将就建议投资订立的正式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模式及代价),须经本公司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务、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尽职审查检讨(「尽职审查检讨」)完成后由订约方进一步磋商。

尽职审查检讨

本公司将指示其代表及顾问进行尽职审查检讨。目标公司将竭尽全能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及其代表及顾问提供资料及文件以及回应彼等之查询。

尽职审查检讨须于意向协议日期后三个月内(或本公司与目标公司可能协定的有关较后日期)(「尽职审查期间」)完成。本公司须于尽职审查期间后七天内(或本公司与目标公司可能协定的有关较后日期)提供是否进行建议投资之书面确认。倘确认进行建议投资,建议投资之时间表及签署安排将由订约双方磋商及确认。

建议投资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i)提供建筑工程及楼宇材料供应,(ii)研发及销售农业设备,(iii)买卖LED产品及清洁煤,及(iv)提供金融服务。董事认为倘建议投资可实现,将为本集团提供一个良好机遇以多元化其业务及最大化股东回报。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认为意向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建议投资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谨此强调意向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及建议投资未必会进行。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GEM上市规则就建议投资另行作出公告。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