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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就BARTHA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份出售可交换债券

2020-02-18 00:00:00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卖方认购可交换债券及行使交换权以交换4,900股Bartha股份,相当于Bartha International的49%股权;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卖方转让于Bartha International的49%股权。

买卖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且买方已同意购买可交换债券,现金代价为67,000,000港元。

完成已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进行,据此,买方成为可交换债券的持有人,有权交换于交换权行使日期Bartha Holdings拥有的Bartha International全部股权。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股权转让与可交换债券出售事项与出售一家特定公司(即Bartha International)的权益有关,股权转让及可交换债券出售事项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股权转让及可交换债券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按合併基准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及买卖协议构成本公司于GEM上市规则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