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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BARTHA INTERNATIONAL

2019-12-23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为本公司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协议,代价为45,000,000港元,应由买方与出售事项完成时以现金支付。完成出售事项后, Bartha集团将不再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而其财务业绩亦不会併入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中。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 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