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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智海(1)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及(2)终止框架协议

2018-03-19 18:16:00

董事会宣布,决议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不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监於框架协议须待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後,方会生效,故框架协议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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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讯智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之通函(「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内容有关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年度上限。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宣布,通告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决议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不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附注2) 票数及百分比

赞成 反对

批准框架协议及批准年度上限 250,144 891,272

(21.92%) (78.08%)

(附注1) (附注1)

附注:

(1) 票数及百分比乃根据亲身、由授权法团代表或由受委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独立股东所持有之股份总数计算。

(2) 决议案之全文载於通告。

由於超过50%之票数投票反对决议案,故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不获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

(1)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433,783股;

(2) 鸿海透过其於Foxconn之权益於11,853,524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约50.58%。由於Foxconn为鸿海之全资附属公司,故Foxconn被视为於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拥有重大权益,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任何其他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概无任何限制。因此,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大会并对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为11,580,259股,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之已全部发行股份之约49.42%;

(3) 概无股东有权出席大会,惟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A条放弃就决议案投赞成票;及

(4) 除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已於通函内表示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特别大会上点票之监票人。

终止框架协议

监於框架协议须待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後,方会生效,故框架协议将自动失效。根据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之订约双方毋须就有关协议失效向另一订约方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