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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思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6-27 18:39:00

兹通告量子思维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并考虑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与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下列人士为本公司董事(各为独立决议案):

(i) 王晓琦先生

(ii) 柳楚奇先生

(iii) 黄建基先生

3.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4. 续聘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5(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见下文定义)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其他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益以认购任何股份及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5(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须在有关期间届满後方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5(a)段所述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之股份总数,除因(i)供股(见下文定义);或(ii)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之负责人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之购股权获行使;或(iii)按本公司不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全部或部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按照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成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所述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须发行之任何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授权须按此受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或

(iii) 在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时;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或发售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之建议或发行(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义务,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厘定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义务,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迟後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6. 「动议

(a) 在下文6(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见下文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并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开曼群岛法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三条法律,经综合及修订)之规则及规定及在此方面之所有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在联交所GEM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根据上文6(a)段之授权可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第6(a)段之授权须受此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或

(iii) 在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时。」

7. 「动议待上述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其他本公司之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为於本公司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配发已发行股份总数,增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惟有关金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

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

1201–5室

附注:

(a)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一)(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於该期间内亦不会办理登记股份过户。为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最迟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

(b)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则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委任多於一名代表,该项委任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c) 已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d)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该股东或该等股东先前呈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e)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

(f) 载有上述第6项决议案之进一步细节之说明文件,刊载於通函附录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为通函之一部分(「通函」)。

(g) 本公司退任董事之详情刊载於通函附录二。

(h)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亦载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8050h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