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在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规限下,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销售股份,总代价为50,000港元。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成交已于本公告日期落实。于成交后,目标集团不再为本集团之附属公司。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
鉴于华天及华勤于紧接成交前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买方亦为华天及华勤之董事,故买方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0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溢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及买方根据买卖协议应付予卖方之总代价少于10,000,000港元,故出售事项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