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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之 第二份补充协议及恢复买卖

2019-04-30 00:00:00

第二份补充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鉴于近期股份于联交所所报之市价大幅上涨,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尽力按每股配售股份0.163港元之新配售价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110,000,000股配售股份。

新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163港元较(a)股份于紧接第二份补充协议日期前之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203港元折让约19.7%;及(b)股份于紧接第二份补充协议日期前最后连续五(5)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149港元溢价约9.39%。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并无变动,则配售事项下最高数目110,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17%,及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5.81%。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17,630,000港元(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及已扣除所有相关开支)将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倘条件未获达成,配售事项将不会进行。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由于配售事项须待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故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