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有关股份合併及供股之公佈(「该公佈」)。除另有指明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于文书错误,本公司谨此澄清,该公佈第2页概要框内第一段,于该公佈中误述供股按「....基准为于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一(1)股合併股份获发两(2)股供股股份,并须于接纳时悉数缴付。」正确语句应为「....基准为于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两(2)股合併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并须于接纳时悉数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