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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业务合作之谅解备忘录

2019-09-05 00:00:00

本公佈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0(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ANL就于非洲地区发展金矿开采业务之建议合作订立谅解备忘录。

ANL为一间于ASX(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及主要于非洲从事矿场开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ANL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根据谅解备忘录,ANL须提供有关黄金业务之任何必要及适当之技术支持及业务发展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非洲区域之黄金勘探、开采及贸易。本公司须为潜在合作提供资金及有关黄金业务之任何必要及适当支持。

谅解备忘录并无就建议合作对订约方设立具法律约束力之义务,惟对有关非披露及终止之条款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谅解备忘录将自签署日期起不超过185天维持有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无故终止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一直在物色投资机遇以向其股东提供更好回报。中美贸易纠纷已令中国供应链之制造商及其他方带来巨大挑战。鑑于近期黄金价格飙升及全球经济前景不明朗,本公司对全球黄金需求之前景持乐观态度。建议合作将令本公司利用ANL之专业知识及经验进军黄金业务。

由于谅解备忘录对建议合作并不具法律约束力,故建议合作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