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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一名独立第三方提供贷款融资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7-31 00:00:00

提供贷款融资

董事局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及按揭人订立融资函件,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15,000,000港元之年利率13%为期12个月的有抵押贷款。

作为根据融资函件偿付应付、结欠或应付予贷款人的所有款项、责任及负债的抵押品,借款人已签立第一法定押记及促使按揭人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一法定押记及租金转让。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授出贷款的一项或多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出5%但不超过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订立融资安排构成本公司(作为另一方)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