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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贷款融资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04-07 00:00:00

融资安排A

董事局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及按揭人订立融资函件A,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4,000,000港元之年利率12%为期12个月的有抵押贷款。作为根据融资函件A偿付贷款人向借款人垫付的所有款项、贷款A的未偿还款项及其应计的所有利息以及借款人及╱或按揭人承诺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的所有其他款项及责任的抵押品,借款人及按揭人已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一法定押记。

融资安排B

董事局进一步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贷款人与按揭人订立融资函件B,据此,贷款人同意向按揭人授出本金额为2,150,000港元之年利率12%为期12个月的有抵押贷款。

作为根据融资函件B偿付贷款人向按揭人垫付的所有款项、贷款B的未偿还款项及其应计的所有利息以及按揭人承诺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的所有其他款项及责任的抵押品,按揭人已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二法定押记。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安排A及融资安排B由本集团与彼此有关联之人士订立,按揭人(即融资函件B项下之借款人)为借款人(即融资函件A项下之借款人)之一名股东及董事,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汇总计算。

由于有关融资安排A及融资安排B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合併计算超出5%但不超过25%,根据GEM上市规则,订立融资安排A及融资安排B构成本公司(作为一方)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通告及公佈规定惟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