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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一名独立第三方提供贷款融资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8-19 00:00:00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有关(其中包括)融资安排A的公佈。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贷款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及按揭人订立融资函件A,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15,000,000港元之年利率13%为期12个月的有抵押贷款。

作为根据融资函件A偿付应付、结欠或应计予贷款人的所有款项、责任及负债的抵押品,借款人已签立第一法定押记及促使且按揭人已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一法定押记及租金转让。

融资函件B

董事局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按揭人订立融资函件B,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5,000,000港元之年利率20%为期3个月的有抵押贷款。

作为根据融资函件B偿付应付、结欠或应计予贷款人的所有款项、责任及负债的抵押品,借款人与按揭人已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二法定押记。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融资安排A及融资安排B由本集团与相同订约方订立,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汇总计算。

由于融资安排A及融资安排B于汇总计算后的一项或多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出5%但不超过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订立融资安排B构成本公司(作为其中一方)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