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朗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就该公告所载有关张先生之资料作以下补充:
张先生,56岁,其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为期三年。张先生亦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张先生之年度酬金为180,000港元,此乃经参考其资历、所承担之本公司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后釐定。除该公告所披露者外,张先生(i)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于其获委任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係;及(iv)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
张先生确认其符合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的所有独立性标准。
除上文及该公告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 (2)条规定予以披露之任何其他资料,亦无任何其他与委任张先生有关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