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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5-24 00:00:00

兹通告亚洲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告罗士打大厦9楼举行股东週年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之薪酬委员会釐定董事之酬金;

3.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4.作为一项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依据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c)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之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本公司普通股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iii)行使根据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不时已采纳有关发行本公司普通股或购入本公司普通股之权利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之任何购股权;或(iv)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发行之股份除外),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

(i)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及

(ii)(在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下)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后所购回之本公司任何股本面值(以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为限);

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届时该项授权将告失效,除非该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予以重续(不论有否附带条件);

(ii)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决议案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任何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实际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动议:

(a)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遵照一切适用法例及╱或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在GEM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及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获授权回购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i)通过本决议案后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届时该项授权将告失效,除非该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予以重续(不论有否附带条件);

(ii)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决议案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

(C)「动议待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依据第4(A)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且当时有效有关行使本公司的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在根据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中,加入本公司依据第4(B)项决议案授予的权力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