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交易时间後),买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该等卖方(柯女士、邝先生及叶先生)订立该协议,据此,该等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该物业,代价为4,180,000港元。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涵义
邝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其中一名控股股东。因此,邝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条就收购事项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收购事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74(2)条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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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交易时间後),买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该等卖方(柯女士、邝先生及叶先生)订立该协议,据此,该等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该物业,代价为4,180,000港元。
该协议
该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订约方
(a) 买方: 邝文记工程有限公司
(b) 该等卖方: 柯女士、邝先生及叶先生
该物业
该物业为位於香港新界葵涌梨木道32至50号金运工业大厦第一座11楼之I号车间单位,总楼面面积及实用面积分别为约139.82平方米和约97.55平方米。
代价及付款条款
收购事项之代价为4,180,000港元,须由买方按下列方式支付予该等卖方:
(a) 代价的50%将於签订该协议时支付;及
(b) 代价的50%将於收购事项完成时支付。
完成
收购事项将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完成。
代价之基准
收购事项之代价乃由卖方与买方经参考(i)独立物业估值师对该物业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之估值为4,180,000港元;及(ii)该区类似物业的市值後,按公平原则商定。本公司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收购事项之代价。
有关该物业之资料
该等卖方为该物业之实益拥有人,而柯女士、邝先生及叶先生作为共同业主,各持有该物业三分之一权益。该等卖方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以3,000,000港元购入该物业。
买方与该等卖方订立租赁协议,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以月租12,000港元将该物业出租予本集团作设备及原材料仓库之用。於收购事项完成後,该租赁协议将予终止。
有关该等卖方之资料
该等卖方为该物业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於本公告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柯女士为独立於本集团之第三方。邝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其中一名控股股东。叶先生为本集团高级管理层成员。
有关买方及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香港停车场地坪铺设行业,於香港提供:(i)地坪铺设服务,涉及涂装专利地坪铺设涂层产品以提供色彩丰富、防滑以及具防水及不易受石油化工产品破坏特性的耐磨表面;及(ii)配套服务,包括混凝土维修及墙面粉刷工程。买方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买方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已向该等卖方租用该物业作仓库用途。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为买方在香港设立永久储存物业之良机。
此外,本集团一直发掘香港的投资机遇并对香港楼市的长远前景感到乐观。
董事会认为(i)收购事项乃经公平磋商後,在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按正常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及(ii)收购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涵义
邝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其中一名控股股东。因此,邝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条就收购事项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收购事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74(2)条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邝先生被视为於收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就有关收购事项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买方向该等卖方收购该物业
「该协议」 指 该等卖方与买方就收购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之买卖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邝文记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关连交易」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 香港新界葵涌梨木道32至50号金运工业大厦第一座11楼I号车间
「买方」 指 邝文记工程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该等卖方」 指 柯红霞女士(「柯女士」)、邝志文先生(「邝先生」)及叶港乐先生(「叶先生」)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