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由邝文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关於构成本公司於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主要交易之收购事项。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a)条,本公司须於刊发该公布後15个营业日内(即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通函」),当中包含(其中包括)有关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
由於编制及最终确认将纳入通函的若干资料需要更多时间,因此,基於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本公司已申请,以及联交所已授出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a)条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