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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文记主要交易收购物业

2017-03-01 20:28: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临时协议,以按总代价29,980,000.00港元收购该物业。预期收购事项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完成。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超过25%但少於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於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於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时放弃投票权。已就收购事项获得Sage City(於本公布日期持有本公司375,75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62.63%)发出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股东书面批准。该书面批准已获接纳以代替本公司就批准收购事项举行股东大会。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4条,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收购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详情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倘需额外时间以编制通函,本公司或会申请豁免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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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临时协议,以按总代价29,980,000.00港元收购该物业。预期收购事项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完成。

临时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订约方 : (1) 卖方

(2) 买方

该物业 : 香港九龙大角嘴必发道91-93号 The Bedford 21楼车间及1楼P5及P6号泊车位

代价 : 29,980,000.00港元

印花税 : 所有印花税将由买方承担

该物业之资料

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卖方将出售及买方将购买该物业(位於香港九龙大角嘴必发道91-93号 The Bedford 21楼车间及1楼P5及P6号泊车位)。於完成时该物业将腾空交付买方。

代价

收购事项之购买价合共29,980,000.00港元将由买方以下列方式支付:

(1) 於签署临时协议时已向卖方支付2,998,000.00港元(相当於购买价之10%)作为初始按金;

(2)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或之前(即签署临时协议後7日内)支付1,499,000.00港元(相当於购买价之5%)作为进一步按金;

(3)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或之前签署正式协议时支付1,499,000.00港元(相当於购买价之5%)作为进一步按金;及

(4) 余下23,984,000.00港元(相当於购买价之80%)将於收购事项完成(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落实)时支付。

估计该物业之总成本连同交易成本( 如印花税及物业代理佣金)将约为32,678,300.00港元。

购买价乃卖方与买方参考(i)类似地段类似物业的市场价值;及(ii)本公司委聘之独立物业估值师利骏行测量师有限公司评估之该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初步估值30,000,000.00港元,并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购买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预期购买价将透过下列途径拨付:(i)约15,500,000港元来自股份发售(定义见招股章程);(ii)约2,488,000.00港元来自本集团之自身营运现金流;及(iii)约11,992,000.00港元来自一间商业银行之按揭贷款。董事会确认,收购事项之融资安排与招股章程内所述之所得款项净额之用途一致。

利骏行测量师有限公司将刊发一份该物业之估值报告,而有关估值报告将载於拟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正式协议及完成

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订约双方将於签署临时协议後七(7)日内订立正式协议,且收购事项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完成。

有关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楼宇建筑及物业开发。

董事确认,据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倘适用)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董事亦确认,据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与卖方或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倘适用)进行之过往交易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2条与收购事项合并计算。

有关买方及本公司之资料

买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於香港从事提供:(i)地坪铺设服务,涉及涂装专利地坪铺设涂层产品以提供色彩丰富、防滑以及具防水及不易受石油化工产品破坏特性的耐磨表面;及(ii)配套服务,包括混凝土维修及墙面粉刷工程。

本集团的目标业务分部是争取停车场地坪铺设市场之中高端市场客户。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之中期报告内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所披露,本集团正积极寻找新商机,包括通过现有业务网络,留意香港任何新建项目,并向负责决定新建项目之产品及服务规格之建筑师发送其营销资料,从而开发新业务。

收购事项之理由

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本公司拟将股份发售(定义见招股章程)之部分所得款项净额约15,500,000.00港元用作收购物业以扩大其於翻新项目市场的占有率。该购买预计将有助本公司向现有及新客户推广服务以及提高其知名度。董事认为该物业将(其中包括):(i)供本集团数目渐增的员工上班工作;(ii)减少租金支出可能大幅上涨之风险;(iii)减少相关业主提早终止本集团现有租约或不续约之风险;及(iv)确保其业务能够持续经营。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超过25%但少於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於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的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於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时放弃投票权。已就收购事项获得Sage City(於本公布日期持有本公司375,75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62.63%)发出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股东书面批准。该书面批准已获接纳以代替本公司就批准收购事项举行股东大会。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4条,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收购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详情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倘需额外时间以编制通函,本公司或会申请豁免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a)条。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买方向卖方收购该物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通函」指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详情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本公司通函

「本公司」指邝文记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023)

「完成」指根据临时协议及正式协议之条款完成收购事项

「控股股东」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正式协议」指买方与卖方就买卖该物业将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百分比率」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赋予该词之涵义

「临时协议」指买方与卖方就买卖该物业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临时协议

「该物业」指香港九龙大角嘴必发道91-93号The Bedford 21楼车间及1楼P5及P6号泊车位

「招股章程」指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招股章程

「购买价」指买方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就收购事项应付之为数29,980,000.00港元之代价

「买方」指邝文记工程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Sage City」指Sage C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股东」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Triple Sky Limited,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