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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文记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6-10-12 06:17:00

委员会组成

1. 邝文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议决於董事会下成立一个委员会,名为审核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资格

2. 根据委员会组成,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在董事当中委任,并须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且所有成员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彼等大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不得少於两名成员。

3. 至少一名成员须为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a) 彼终止成为核数公司合夥人的日期;或

(b) 彼不再享有核数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以日期较後者为准。

4.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 委员会主席须主持委员会会议。倘委员会主席缺席,出席会议的余下成员须从中选举一名成员主持委员会会议。

6. 委员会秘书(除委员会另行委任者外,彼须为本公司秘书)或其代表应出席委员会会议作会议记录。倘委员会秘书缺席,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须选举其他人士担任秘书。

出席会议

7. 除委员会成员外,本公司的财务总监或其代表、内部审计负责人及外聘核数师代表通常应出席会议。

8. 委员会可酌情邀请其他人士(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雇员、外聘谘询人或顾问)出席会议或当中部份环节。

9. 委员会成员与外聘核数师及内部核数师应每年另行召开至少一次并无执行董事或执行管理层成员出席的会议。

10. 委员会秘书(或倘其缺席,则其代表)须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并须确保所有会议的完整会议记录得以保存。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报告须经委员会批准後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会议举行的次数及程序

11.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与本公司核数师举行两次会议及按委员会主席要求的其他时间而定。除非本文件另有所述,否则,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将受本公司经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所规管。

12.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内部审计负责人或外聘核数师可於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召开会议。召开会议的请求须向委员会秘书作出。

会议通知

13. 委员会秘书须应任何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14. 除非另有协定,否则确定各会议地点、时间及日期的通知,应寄发予委员会各委员,及须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士:

(a) 就所有委员会定期会议而言,须於会议举行日期前至少七个历日寄发;及

(b) 就所有其他委员会会议而言,须於会议举行日期前合理时间内寄发。

15. 相关会议文件须於举行会议前之合理时间内发送予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出席人士(如适用)。

股东周年大会

16. 委员会主席(或倘主席未克出席,则委员会之另一名成员)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委员会事务及彼等之责任之任何提问。

权限

17.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其职权范围内之任何事务。委员会亦获授权向任何雇员寻求其合理要求之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均获指示配合委员会之任何合理要求。

18. 在董事会授权下,倘委员会认为必要,可寻求独立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并邀请拥有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全权负责订立为委员会提供意见之任何外聘人士之遴选准则、遴选、委任及制订有关职权范围。

19. 倘董事会对外聘核数师之遴选、委任、辞任或罢免持有与委员会不同之观点,委员会将向本公司递交一份陈述,解释其建议,该陈述将由本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十五於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职责

20. 委员会之职责如下:

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核数师辞职或罢免核数师的问题;

(b) 作为本公司的主要代表,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c)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在核数工作开始前,委员会应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的性质及范围以及有关汇报责任;

(d) 就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

「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合理及知情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核数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识别及提出建议;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e)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报、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重大财务汇报判断;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该等报告之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予以审阅:

· 会计政策及常规的任何更改;

·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 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

·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汇报的创业板上巿规则及法律规定;(f) 就上文(e)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而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於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负责会计及财务汇报的职员、合规主任或外聘核数师提出的任何事项;

监管本公司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g)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h)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此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i) 应董事会的委派,或主动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该等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j) 当设有内部审核职能时,须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工作得到协调;亦须确保内部审核职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k)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l) 检讨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m)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n) 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申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须确保设有适当安排,以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後续行动;

(o) 就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十五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p)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汇报程序

21.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应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而经任何董事之合理通知下,该等记录须提供予任何董事查阅。

22.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对委员会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包括董事及成员提出的一切关注或表达的不同意见。於有关会议结束後,应於合理时间内分别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至全体委员会成员以供成员发表意见与记录。

23. 在不损害此等职权范围所列委员会一般职责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确保董事会充分知悉其决定及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检讨此等职权范围次数

24. 此等职权范围应每年及於必要时予以检讨,并可由董事会不时修订。此等职权范围的任何变动须经董事会批准。

提供此等职权范围

25. 委员会须应要求提供此等职权范围,并将其上载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网站,从而解释委员会的职责及董事会已授予其的权力。

(本公司根据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采纳)

此等职权范围乃以英文编制。倘中英文版本出现任何不一致之处,则以英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