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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两份传讯令状之公佈

2020-10-07 00:00:00

本公佈乃永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证券上市规则(「 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刊发。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司(「第二被告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Spring Hero Developments Limited及Sharp Pick Ventures Limited(合称「第一被告人」)与赵毅雄先生(「第三被告人」)(作为被告人(「该等被告人」))收到由代表西川信贷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人(「原告人」))行事之律师针对该等被告人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之两份传讯令状,诉讼编号为HCA1667/2020及HCA1668/2020(「该等传讯令状」)。

诚如于该等传讯令状中批注之申索陈述书所述,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原告人(作为贷款人)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赵毅雄先生(作为担保人)及以下本公司附属公司订立两份贷款协议(「该等贷款协议」):

(i) Spring Hero Developments Limited(作为借款人)(与之订立贷款协议A);及

(ii) Sharp Pick Ventures Limited(作为借款人)(与之订立贷款协议B),当中协定:

(a) 原告人将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向第一被告人各自放贷29,500,000港元本金(「该等贷款」);

(b) 利息将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按年利率9%收取;

(c) 本金及利息总额合共33,040,000港元须由第一被告人各自以每月分期方式分16期支付;及

(d) 第一被告人将以抵押第一被告人于香港谢斐道90及92号与卢押道15-19号豫港大厦15及16楼(「按揭物业」)之份额及权益之方式,就该等贷款签立以原告人为受益人之按揭契据。

借款人未能按该等贷款协议如期付款,而有关本金于到期日(即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尚未付清。根据原告人之公司记录,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被告人各自拖欠原告人之未付本金及利息总额为31,363,904.54港元。

原告人现正向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作出以下申索:

(A) 针对第一被告人:

收回该等贷款协议下所置押之按揭物业之空置管有权。

(B) 针对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1)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未付本金及利息总额31,363,904.54港元;

(2) 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直至悉数还款止之本金29,500,000港元之利息;

(3) 该等传讯令状所涉之法律程序之诉讼费;及

(4) 进一步及╱或其他济助。

本公司将就该等传讯令状寻求法律意见,并将与原告人商讨有关还款之安排。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发表进一步公佈,以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有关上述申索之任何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