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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3-21 16:49:00

兹通告汇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香港仔黄竹坑业兴街11号南汇广场A座10楼1001-100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本公司以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i)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汇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卖方」)、Estate Lion Limited(作为买方)(「买方」)及莱坊(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地产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之临时买卖协议;(ii)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之通函,通函之副本注有「A」字样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且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之正式买卖协议(「正式买卖协议」);及(iii)根据正式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交易。

(b)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认为就出售事项或使其生效而言属必须、合适、适宜及权宜之所有行动及事宜,代表本公司签署及签立相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并作出相关其他事宜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以及同意对有关事宜进行其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有关变更、修订或豁免(包括对有关文件或当中任何条款作出与正式买卖协议所载者并无根本区别之任何变更、修订或豁免)。」

2. 「动议重选卢家麒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任何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倘受委代表超过一人,则委任书须列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该授权书副本,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星期日)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或不迟於任何续会(如有)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论。

4.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排名较先之出席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5.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6. 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投票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