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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清偿协议

2020-09-24 00:00:00

清偿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贷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第一借方订立首笔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授予第一借方本金额为10,000,000港元之首笔贷款,为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止,年息11厘。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贷方与第二借方订立第二笔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授予第二借方本金额为5,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为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年息10厘。

各借方均未能根据相关贷款协议偿还相关贷款及其应计利息。经考虑各借方当前之财务状况,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后),贷方(1)与第一借方订立第一份清偿协议,据此,贷方及第一借方同意第一借方应根据第一份清偿协议之条款偿还首笔贷款,作为首笔贷款悉数清偿;及(2)与第二借方订立第二份清偿协议,据此,贷方及第二借方同意第二借方应根据第二份清偿协议之条款偿还第二笔贷款,作为第二笔贷款悉数清偿。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各自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少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清偿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