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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完成出售部分股份

2020-01-14 00:00:00

本公告由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拟出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中不超过60,000,000股普通股股份(「销售股份」),每股销售股份作价0.72港元(「出售事项」)。

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接获通知,四川长虹已分别与不少于100名投资者(「买方」)签订买卖协议并以每股销售股份0.72港元的价格完成出售60,000,000股销售股份。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四川长虹连同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之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由1,008,368,000股减少至948,368,000股,相当于其持有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之百分比由约69.32%降低至约65.20%,及仍然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据买方的各自确认及经本公司作出适当查询后所确信,买方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于本公司或四川长虹及其关连人士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繫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及概无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于获得销售股份后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因此,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后,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由约25.01%增加至约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