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36条作出。
本公司在准备建议自 GEM转往主板上市的过程中,知悉本集团通过VIE协定控制的经营实体四川长虹云计算有限公司(「OPCO 」)的一名前董事为持有760,416股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其持股约占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批准VIE架构生效之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期间(「期间 A 」)已发行股本总额约0.05%,该名股东于期间 A为OPCO的董事及因此被视为本公司的核心关联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鑑于上述原因,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在期间 A由约25.01%减少至约24.96%,低于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规定的25%最低公众人士持股百分比。
另外,本公司知悉,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前述股东辞去OPCO董事职位,同日, OPCO委任两名新的董事,该两名新委任董事亦为本公司股东,分别持有20,799,636股及788,956股本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48%。因此,该两名股东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辞任OPCO董事期间(「期间 B 」)各自被视为本公司的核心关联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鑑于上述原因,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在期间 B减少至约23.53%,低于GEM上市规则第11.23(7)条规定的25%最低公众人士持股百分比。
本公司已经采取适当措施,按GEM上市规则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至少25%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股份。该三名股东自其辞任OPCO董事之日起及于本公告日期已不再被视为本公司核心关联人士。据此,本公司已满足GEM上市规则11.23(7)条有关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