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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佳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3-28 16:53:00

兹通告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假座中国北京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一般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0.03港元。

3. 根据本公司之细则,重选下列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i) 李进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杨军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iii) 叶振忠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特别事项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经修订或未经修订作为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及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普通股(「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乃在给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进行)之股份总数(惟根据(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而授出或行使之任何购股权;或(c)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d)本公司根据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而发行之任何股份之面值总额除外)不得超过:

(i) 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

(ii) (倘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则为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购回股份总数(最多可相当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及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须受相应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任何最早之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之日;

「供股」乃指本公司於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向彼等提出股份建议或提呈或发行有权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当地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其法例或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程度时所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及

6.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或任何其他可供本公司股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证券交易所或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及一切适用法例之条款及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可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任何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百慕达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之日。

7. 「动议待上述第5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由本公司根据上述第6项普通决议案於该日後购回之股份总数须拨入董事根据上述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而可能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附注:

i.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ii. 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或本公司任何类别之股份持有人之大会及投票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表决。於投票表决时,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相同场合。

iii. 委任受委代表之书面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或倘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方为有效。

v. 送呈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vi. 就第3项普通决议案而言,李进先生、杨军先生及叶振忠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合资格膺选连任。上述退任董事之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vii.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中、英文内容如有差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viii. 出席人士须自行负责往返、住宿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