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长虹佳华(I) 有关重续现有金融服务协议之主要及持续关连交易;及(II) 有关重续现有总供应协议及总采购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2017-11-27 20:36:00

重续现有金融服务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

由於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长虹IT与长虹财务订立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据此,长虹财务同意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长虹IT提供金融服务。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长虹财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拥有50%股权并由持有四川长虹约23.22%股权之公司四川长虹电子拥有50%股权之公司。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长虹财务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联系人士,故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就创业板上市规则而言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就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而言建议年度上限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准超过5%,故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及建议年度上限构成本公司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布、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此外,由於就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提供存款服务而言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100%,故提供存款服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亦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贷款服务将构成关连人士提供之财务资助。由於有关贷款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为有利於长虹IT之条款提供且不会以本集团资产为抵押,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贷款服务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结算服务涉及之建议年度上限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结算服务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惟须遵守申报、公布及年度审核之规定。

倘长虹财务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向长虹IT提供任何进一步金融服务,则本公司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倘有关规定适用)厘定有关百分比率并重新遵守该等规定。

一般事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以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存款服务之建议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且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相关金融服务建议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推荐建议;及(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意见,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重续现有总供应协议及总采购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七年总采购协议。

由於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七年总采购协议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董事会进一步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订立(i)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供应产品」;及(ii)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采购产品」。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四川长虹电子持有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约23.22%股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四川长虹及四川长虹电子均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就创业板上市规则而言,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各自项下之年度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订立各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布及年度审核规定。

重续现有金融服务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内容有关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

由於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长虹IT与长虹财务订立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据此,长虹财务同意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长虹IT提供金融服务。

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详情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1) 长虹IT,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 长虹财务

年期: 固定年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交易性质: 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於,(i)存款服务;(ii)贷款服务;及(iii)结算服务

定价及支付条款: 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长虹IT向长虹财务提供之任何可用存款适用利率将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厘定,并不得低於(i)中国人民银行於该等相关时间所规定之最低利率(於本公布日期,中国人民银行设定之储蓄存款基准利率为每年1.5% );及(ii)独立於长虹IT之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给予长虹IT之同类型存款利率。本集团本身可自行酌情选择长虹财务所规定的向其存入的存款金额。本集团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将存放之资金来自本集团之内部资源。

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贷款服务,长虹财务授予长虹IT之贷款利率将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厘定,并不得高於(i)中国人民银行於该等相关时间所规定之最高利率(於本公布日期,中国人民银行设定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每年4.35% );及(ii)独立於长虹IT之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给予长虹IT之同类型贷款利率。

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结算服务,长虹财务收取之结算服务费将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厘定,并不得超过独立於长虹IT之其他结算服务提供商就同类结算服务收取之费用。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就各(i)存款服务;(ii)贷款服务;及(iii)结算服务之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彼等各自之市率厘定。长虹IT将继续关注其他类似服务提供商提供之费率,以确保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提供之服务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以及本公司使用该等金融服务之公平市场原则得以维持。

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i)存款服务;(ii)贷款服务;及(iii)结算服务各自之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存款服务

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存款服务之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 止年度之 止年度之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每日) 每日) 每日)

长虹IT将存放於长虹财务之存款之

最高每日未提取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及有关之手续费) 800,000 800,000 800,000

上述年度上限须待(i)长虹IT所存放之存款总额不超过长虹财务所得存款总额之30%;及(ii)长虹IT存放於长虹财务之存款总额不超过长虹财务向长虹IT提供之最高授信额度(包括贷款、担保及所发行之承兑票据)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由於贷款金额可於提取後存入长虹财务,故存款金额之年度上限乃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订约方於计及长虹IT及长虹财务之财务管理之效能及合理性以及长虹财务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可提供予长虹IT之最高授信额度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长虹IT及长虹财务须共同监控建议年度上限之合规情况。

贷款服务

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贷款服务之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 止年度之 止年度之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长虹财务将向长虹IT授出之贷款之

最高每日贷款未偿还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及有关之手续费) 800,000 800,000 800,000

长虹财务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将向长虹IT提供之贷款金额之年度上限乃经参考长虹IT之预期业务发展及业务所需之日益增长之融资需求,并计及长虹IT之业务及预期增长所需之资金来源而厘定。长虹IT及长虹财务须共同监控最高未偿还结余之合规情况。

结算服务

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结算服务之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 止年度之 止年度之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长虹财务将向长虹IT提供之结算服务之

最高服务费 5,000 5,000 5,000

长虹财务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将向长虹IT提供之结算服务之服务费之年度上限乃经参考长虹财务提供予长虹IT之所需预期存款及贷款服务上限将产生之预期结算费而厘定。

下表载列经当时独立股东批准之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根据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拟提供之各金融服务之现有年度上限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期间各有关金融服务之历史数字:

现有年度上限历史数字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 十二月 十二月 十二月 十二月 十月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个月期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存款服务-存放╱将存放存款之最高每日未提取存款

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及有关之手续费) 500,000 600,000 800,000 23,000 55,002 90,369

贷款服务-授出╱将授出贷款之最高每日贷款未偿还

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及有关之手续费) 500,000 600,000 800,000 200,024 10,000 272,605

结算服务-提供╱将提供结算服务之最高服务费 5,000 5,000 5,000 – – 25

於本公布日期,并无超过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

自长虹财务取得的金融服务实际交易金额显着低於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定之年度上限,原因如下:(i)於厘定是否自长虹IT提取贷款或向其存款时,本集团之财务部不时自中国独立商业银行获取利率报价并将其与长虹财务所提供者进行比较,而长虹IT仅在长虹财务提供的利率优於其他独立商业银行所提供者时方会选择其相关金融服务;及(ii)当长虹IT向长虹财务存放自长虹财务提取之贷款金额时,长虹IT分批提取该等贷款,因此,存放於长虹财务之存款最高每日未提取结余少於自长虹财务取得的贷款金额。

董事会认为,倘长虹财务提供的利率优於中国独立商业银行所提供者,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原因为(i)经计及长虹IT良好的信贷状况後,长虹财务可向长虹IT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00,000元;(ii)倘长虹IT自长虹财务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向其提供的授信额度一次性全部提取贷款,即人民币800,000,000元,有关金额能够存放於长虹财务;及(iii)董事会认为该等建议年度上限将有助於长虹IT透过更高的利息收入及更低的融资成本更灵活地提升其资金回报。

订立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长虹财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监管,并获授权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担保及中国银监会批准之其他金融服务。

长虹财务向长虹IT提供之存款利率及贷款利率将等於或优於中国独立商业银行就可资比较存款或(视情况而定)贷款向长虹IT提供之利率。因此,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预期不仅向长虹IT提供新融资方式,亦透过高利息收入及低融资成本提高使用资金效益。由於长虹IT被视为不会面临任何重大资本风险,故亦预期将能更好地管理资金安全。

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不排除长虹IT使用其他金融机构之服务。长虹IT仍有权选择其不时酌情认为就长虹IT之利益而言属适当之任何其他主要及独立中国商业银行作为其金融服务提供商。

内部监控

受上文披露之一般定价原则及支付条款所规限,定价政策将由本集团相关人员负责监管及监察,确保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将不会有损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本集团之相关人员亦将一年两次进行定期检查,以审阅及评核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是否按照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条款进行及是否符合上述定价政策。此外,本集团之财务部将联络中国商业银行获取利率报价并将其与长虹财务所提供者进行比较。利率及向长虹财务作出任何存款之决策将亦由长虹IT之财务总监进行审阅及批准。本公司亦将委聘其核数师就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进行年度审阅。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长虹财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拥有50%股权并由持有四川长虹约23.22%股权之公司四川长虹电子拥有50%股权之公司。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长虹财务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联系人士,故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就创业板上市规则而言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就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而言建议年度上限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准超过5%,故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及建议年度上限构成本公司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布、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此外,由於就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提供存款服务而言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100%,故提供存款服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亦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贷款服务将构成关连人士提供之财务资助。由於有关贷款服务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为有利於长虹IT之条款提供且不会以本集团资产为抵押,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贷款服务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结算服务涉及之建议年度上限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结算服务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惟须遵守申报、公布及年度审核之规定。

倘长虹财务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向长虹IT提供任何进一步金融服务,则本公司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倘有关规定适用)厘定有关百分比率并重新遵守该等规定。

其他

赵勇先生及李进先生均为四川长虹及四川长虹电子(长虹财务之两名股东)之董事,杨军先生为四川长虹之董事及四川长虹电子之高级管理层成员。因此,赵勇先生、李进先生及杨军先生(各为一名执行董事)被视为於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权益。因此,赵勇先生、李进先生及杨军先生均已就批准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相关订约方资料

本公司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已於创业板上市。本集团主要从事IT消费者产品及企业产品分销业务。

长虹IT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并主要於中国从事IT消费者产品(包括个人电脑、数码产品及IT配件)及IT企业产品(包括储存产品、小型电脑、网络产品、个人电脑伺服器、IBMS产品及UC&CC产品)分销业务。

长虹财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拥有50%股权并由持有四川长虹约23.22%股权之公司四川长虹电子拥有50%股权之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拥有雄厚之财务实力及经验。於取得金融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後,长虹财务将为长虹IT提供一系列之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担保及中国银监会批准之其他金融服务。

一般事项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公司将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以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存款服务之建议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且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相关金融服务建议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推荐建议;及(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意见,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重续现有总供应协议及总采购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七年总采购协议。

由於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七年总采购协议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董事会进一步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订立(i)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供应产品」;及(ii)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采购产品」。

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之详情载列如下:

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作为供应商)

(2) 四川长虹电子(作为采购方)

年期: 固定年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标的事项: 根据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本公司同意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供应产品」。

本集团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将订立个别订单,当中载列各个别采购「供应产品」之具体条款。个别订单之条款将与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之原则及条款一致。倘个别订单与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之条款存在任何冲突,概以後者为准。

定价政策: 作为一般原则,有关本集团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供应产品」之个别订单价格及条款将按本集团与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进行业务交易之类似基准,并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所订立之条款就本集团而言须不逊於与独立第三方客户所订立者。本集团厘定「供应产品」之价格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1) 本集团供应「供应产品」时预期产生之物料成本及生产成本;

(2) 本集团将取得之边际利润,预期将与向独立第三方客户销售所产生之利润相若;及

(3) 根据「供应产品」之预期数量、质量、交付计划、规格及市场竞争情况而作出之任何调整。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项下供应之所有「供应产品」交易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49,000,000元。

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乃根据下列因素厘定:

(1) 根据与四川长虹电子之初步磋商,预期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将订购之「供应产品」数量;

(2) 「供应产品」於中国之现行公开市场价格;及

(3)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之间之过往交易金额及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各年本公司与四川长虹之间之过往交易金额。

於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本集团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供应产品」之过往交易金额如下:

自二零一七年

截至 截至 截至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止财政年度 止财政年度 期间

(千港元) (千港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过往/现有年度上限 2,675,124 2,942,637 65,000 60,000

过往交易金额 43,757 91,695 56,920 6,248

於本公布日期,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年度上限并无超逾。

订立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过去一直向四川长虹(由四川长虹电子拥有23.22%股权)供应IT产品,并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IT产品。考虑到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拥有广阔分销网络及於市场中建立长期可靠声誉,订约方订立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以於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届满後延续业务关系。本公司订立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後将可继续利用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确立已久之稳定战略业务关系,藉取得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之稳定订单来源,维持稳定收入来源,进而将有利於本集团之收益增长及未来发展。

基於以上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不包括就下文所载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之董事)认为,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乃由协议订约方於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作为采购方)

(2) 四川长虹电子(作为供应商)

年期: 固定年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标的事项: 根据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本公司同意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采购产品」。

本集团采购之「采购产品」将用於满足项目业务之客户需求。

本集团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将订立个别订单,当中载列各个别采购「采购产品」之具体条款。个别订单之条款将与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之原则及条款一致。倘个别订单与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之条款存在任何冲突,概以後者为准。

定价政策: 「采购产品」之各项个别采购将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後进行,或按不逊於独立第三方供应商所提供者之条款进行。

本集团於厘定「采购产品」之采购价格时,将考虑独立第三方供应商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之价格。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项下采购所有「采购产品」之交易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49,000,000元。

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乃根据下列因素厘定:

(1) 预期本集团将采购之「采购产品」数量;

(2) 「采购产品」於中国之现行公开市场价格;及

(3)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之间之过往交易金额及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各年本公司与四川长虹之间之过往交易金额。

於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本集团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采购产品」之过往交易金额如下:

自二零一七年

截至 截至 截至 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

止财政年度 止财政年度 止财政年度 期间

(千港元) (千港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过往/现有年度上限 1,230,852 1,353,937 5,000 5,250

过往交易金额 19,676 不适用 358 287

於本公布日期,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年度上限并无超逾。

订立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过去一直向四川长虹(由四川长虹电子拥有23.22%股权)采购软件及服务,并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软件及服务。考虑到四川长虹电子供应多元化之产品,订约方订立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以於二零一七年总采购协议届满後延续业务关系。因此,订立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将增加向本集团供应之产品种类。考虑到本集团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拥有确立已久之稳定战略业务关系,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非常了解本集团所需之「采购产品」规格,订立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将继续有助於本集团稳定发展及业务扩张,董事相信,订立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将有利於本集团之收益增长及未来发展。

基於以上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不包括就下文所载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之董事)认为,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乃由协议订约方於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内部监控

本集团所有持续关连交易之定价政策将受到本集团内部审核部门之高级经理及本集团之有关负责人员及管理层监督及监察,以确保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均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将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本集团内部审核部门之高级经理及本集团之有关负责人员及管理层将每季进行定期检查,以审查及评估有关持续关连交易是否根据其各自协议之条款进行,并会定期更新市价,以考虑特定交易收取之价格是否属公平合理及符合上述定价政策。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持续审查有关持续关连交易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本公司核数师亦将对其定价条款及年度上限进行年度审阅。因此,董事认为,内部监控机制可有效确保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已经并将会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将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四川长虹电子持有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约23.22%股权。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四川长虹及四川长虹电子均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就创业板上市规则而言,订立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条所载有关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各自项下之年度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订立各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布及年度审核规定。

其他

赵勇先生及李进先生均为四川长虹电子及四川长虹之董事,杨军先生为四川长虹电子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四川长虹之董事。因此,赵勇先生、李进先生及杨军先生(各为一名执行董事)被视为於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权益。因此,赵勇先生、李进先生及杨军先生均已就批准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及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订约各方的资料

本公司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已於创业板上市。本集团主要从事IT消费者产品及IT企业产品分销业务。

四川长虹电子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於多项业务中持有权益,其中包括制造及销售消费者家电业务(通过四川长虹持有)及物业开发业务(通过其他业务实体持有)。

释义

「二零一五年金融服务协议」指长虹IT与长虹财务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订立之金融服务协议,内容有关长虹财务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向长虹IT提供若干金融服务,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内

「二零一七年总采购协议」指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订立之总采购协议,内容有关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采购「采购产品」,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公布内

「二零一七年总供应协议」指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订立之总供应协议,内容有关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供应「供应产品」,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公布内

「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指长虹IT与长虹财务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订立之金融服务协议,据此,长虹财务同意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向长虹IT提供若干金融服务

「二零一八年总采购协议」指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订立之总采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采购产品」

「二零一八年总供应协议」指本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订立之总供应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或促使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供应产品」

「联系人士」指具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虹财务」指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及由四川长虹拥有50%股权及四川长虹电子拥有50%股权

「长虹IT 」指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金融服务」指长虹财务根据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向长虹IT提供之金融服务,包括(i)存款服务;(ii)贷款服务;及(iii)结算服务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成立之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指将获委任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建议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指除於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而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就批准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放弃投票之股东以外之股东

「IT 」指信息技术

「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中央银行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产品」指包括本集团将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采购之软件、服务及其他配套产品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予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有关二零一八年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普通决议案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四川长虹」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839.SH),并连同其全资附属公司拥有本公司约69.32%权益23

「四川长虹电子」指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持有四川长虹约23.22%股权「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指四川长虹电子及其附属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应产品」指本集团将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供应之IT产品,包括个人电脑、伺服器、储存设备及网络设备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