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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佳华公布(I)持续关连交易;(II)更换董事;及(III)委任替任董事(摘要)

2017-05-04 22:43:00

(I) 持续关连交易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订有以下该等租赁:

1. 长虹佳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京长虹订立长虹佳华租赁,内容有关租赁若干将被长虹佳华用作其办公室之北京物业;

2. 长虹佳华成都(长虹佳华之分公司)与成都长虹订立长虹佳华成都租赁,内容有关租赁若干将被长虹佳华成都用作其办公室之成都物业;及

3. 长虹佳华智能(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成都长虹订立长虹佳华智能租赁,内容有关租赁若干将被长虹佳华智能用作其办公室之成都物业。

北京长虹及成都长虹分别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拥有48.98%及99.95%权益。因此,北京长虹及成都长虹分别为四川长虹之联系人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订立该等租赁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79条,该等租赁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将合并计算以得出百分比率。由於该等租赁项下有关年度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超过0.1%但低於5%,故订立该等租赁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惟须遵守其项下之公布、年度申报及年度审阅规定。

(II) 更换董事

董事会宣布,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为投入更多时间於彼等之其他业务承担,遂请辞执行董事一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於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辞任後,董事会欣然进一步宣布,李进先生及杨军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III) 委任替任董事

董事会宣布,赵勇先生已委任李进先生为其替任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I) 持续关连交易-该等租赁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订有以下该等租赁:

1. 长虹佳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北京长虹订立长虹佳华租赁,内容有关租赁若干将被长虹佳华用作其办公室之北京物业;

2. 长虹佳华成都(长虹佳华之分公司)与成都长虹订立长虹佳华成都租赁,内容有关租赁若干将被长虹佳华成都用作其办公室之成都物业;及

3. 长虹佳华智能(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成都长虹订立长虹佳华智能租赁,内容有关租赁若干将被长虹佳华智能用作其办公室之成都物业。

该等租赁各自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长虹佳华租赁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

订约方: (i) 长虹佳华(作为租户);及

(ii) 北京长虹(作为业主)。

物业: 中国北京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第1层若干部份及第8至12层整层(总建筑面积为982.53平方米)

租期: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租金: 每月人民币419,037元长虹佳华租赁项下之租金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并参考周边类似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而

厘定,有关条款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集团而言不逊於由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长虹佳华成都租赁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

订约方: (i) 长虹佳华成都(作为租户);及

(ii) 成都长虹(作为业主)。

物业: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28楼之若干部份(总建筑面积为555.68平方米)

租期: 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为期三年租金: 每月人民币41,676元

长虹佳华成都租赁项下之租金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并参考周边类似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而厘定,有关条款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集团而言不逊於由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长虹佳华智能租赁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

订约方: (i) 长虹佳华智能(作为租户);及

(ii) 成都长虹(作为业主)。

物业: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28楼之若干部份(总建筑面积为969.7平方米)

租期: 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为期三年租金: 每月人民币72,727.5元

长虹佳华智能租赁项下之租金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并参考周边类似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而厘定,有关条款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集团而言不逊於由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该等租赁之建议年度上限

(略)

内部控制

订约方可参考中国相同或邻近地区或相近地段相若物业之当时市场租金而重新协商各租赁各期限内应付之租金,惟总租金不得超过各自之建议年度上限,且条款属正常商业条款及对本集团而言不逊於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倘订约方重新协商该等租赁之租金,本公司将采纳以下措施,以确保该等租赁各自项下之交易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就本集团而言不逊於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a) 本集团将取得中国相同或邻近地区或相近地段相若物业之市场租金;

(b) 本集团将予磋商及参考建议年度上限及市场租金协定新租金;

(c) 本集团订有内部制度,以定期追踪、监控及评估该等租赁项下之交易金额,以确保不会超过建议年度上限;及

(d) 本集团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就该等租赁项下拟进行交易遵守年度审阅规定,如聘用本公司之核数师进行年度审阅并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审阅该等租赁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於本公司之年报发表意见╱作出确认。

透过实施上述措施,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司设有充裕之内部控制及程序足以确保根据该等租赁协定的任何新租金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集团而言不逊於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

订立该等租赁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订立该等租赁以为本集团业务营运提供稳健及必要之办公室物业符合本公司之利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租赁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乃经公平磋商後於本公司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该等租赁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北京长虹及成都长虹分别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拥有48.98%及99.95%权益。因此,北京长虹及成都长虹分别为四川长虹之联系人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订立该等租赁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79条,该等租赁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将合并计算以得出百分比率。由於该等租赁项下有关年度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超过0.1%但低於5%,故订立该等租赁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之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惟须遵守其项下之公布、年度申报及年度审阅规定。

执行董事赵勇先生、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被视为於该等租赁项下拟进行之各交易中拥有权益。因此,赵勇先生、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已就批准订立该等交易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该等租赁各订约方之资料

长虹佳华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长虹佳华主要从事分销IT消费者产品及IT企业产品。

长虹佳华成都为长虹佳华之分公司。长虹佳华成都主要从事分销IT消费者产品及IT企业产品。

长虹佳华智能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长虹佳华智能主要从事分销IT消费者产品及IT企业产品以及开发移动定位服务产品。

北京长虹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由四川长虹间接拥有48.98%权益。北京长虹主要从事物业租赁、物业管理。

成都长虹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由四川长虹拥有99.95%权益。成都长虹主要从事物业租赁、物业管理。

II. 更换董事

董事之辞任

董事会宣布,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为投入更多时间於彼等之其他业务承担,遂请辞执行董事一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均已确认,彼等与董事会并无任何分歧,且概无有关彼等辞任之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委任董事

於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辞任後,董事会欣然进一步宣布,李进先生(「李先生」)及杨军先生(「杨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李先生及杨先生各自之履历详情如下:

李进先生

李先生,50岁,於企业管理方面拥有逾18年经验及亦於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控股」)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担任管理及董事职位。李先生於二零零二年六月至二零零七年五月担任四川长虹之董事,及彼之後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再次担任董事职务,并自那时起担任四川长虹之董事。李先生亦於二零零六年三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担任四川长虹之副总经理。彼亦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起分别担任四川长虹控股之董事及总经理。

李先生於一九九七年九月自庆应义塾大学获得工程学博士学位及於一九九八年七月自清华大学获得工程学博士学位。李先生亦於二零零八年八月自格拉斯哥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杨军先生

杨先生,47岁,於企业投资及企业管治方面拥有逾18年经验及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於二零一一年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彼担任四川长虹之总经理助理。於二零一一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杨先生担任四川长虹之投资总监。自二零一四年五月起,彼担任四川长虹之副总经理。於二零一四年五月至二零一六年八月,彼担任四川长虹之董事会秘书。

杨先生於一九九一年六月毕业於成都工业学院及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完成四川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课程。

一般事项

李先生及杨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於香港或海外上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李先生及杨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布日期,李先生及杨先生於本公司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概无拥有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以披露的权益或淡仓。

李先生及杨先生各自已与本公司订立并无固定期限之服务合约,可由任何一方发出不少於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而予以终止。李先生及杨先生各自亦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并膺选连任。李先生及杨先生各自将有权收取董事酬金每年60,000港元,其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经参考李先生及杨先生各自之相关经验、於本公司之职责及职务以及现行市场基准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李先生及杨先生之资料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0(2)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衷心感谢余晓先生及吴向涛先生於任期内向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并热烈欢迎李先生及杨先生加入董事会。

III. 委任替任董事

董事会宣布,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赵勇先生已委任新委任之执行董事李先生为其替任董事,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有关李先生之履历详情,请参阅本公布「II.更换董事-委任董事」一段。

李先生,作为赵勇先生之替任董事并无特定任期。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李先生将於赵勇先生撤回李先生的委任或赵勇先生不再出任执行董事时终止担任赵勇先生之替任董事。李先生并无与本公司就其获委任为赵勇先生之替任董事订立服务协议。李先生担任赵勇先生之替任董事将不会收取本公司之任何薪酬。

释义

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北京长虹」指北京长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及由控股股东四川长虹拥有48.98%权益。北京长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董事会」指董事会

「长虹佳华」指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长虹佳华成都」指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长虹佳华根据中国法律於成都成立之分公司

「长虹佳华成都租赁」指长虹佳华成都与成都长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之租赁协议

「长虹佳华智能」指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长虹佳华智能租赁」指长虹佳华智能与成都长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之租赁协议

「长虹佳华租赁」指长虹佳华与北京长虹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之租赁协议

「成都长虹」指成都长虹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及由控股股东四川长虹拥有99.95%权益。成都长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本公司」指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创业板上市及买卖

「关连人士」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该等租赁」指长虹佳华租赁、长虹佳华成都租赁及长虹佳华智能租赁之统称

「百分比率」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四川长虹」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及为一名控股股东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