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百田石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1楼佳宁娜潮州酒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待(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兑换股份(定义见认购协议)上市及买卖後,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建银国际海外有限公司(作为认购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就发行本金额为港币50,000,000元之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订立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注有
「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 谨此批准发行及配发於行使可换股债券所附兑换权时可能将予发行之兑换股份(定义见认购协议);及
(c) 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进行一切彼等认为就落实认购协议条款、发行兑换股份(定义见认购协议)或认购协议项下任何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要或适宜的一切进一步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有关进一步文件。」
注册办事处: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主要??业地点:香港湾仔轩尼诗道48-62号上海实业大厦8楼801-802室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章程,凡有权出席以上会议并在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倘彼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多名代表出席会议,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股东交回委任代表之文据後,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被视为撤销论。
4.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於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限於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排名较为优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次序排名而厘定。
5. 会上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本公布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本公司各董事愿对此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
(1)本公布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成份;(2)本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及(3)所有在本公布内表达之意见乃经过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并以公平合理之基准及假设为依据。
本公布将由其刊登之日??,最少一连七日刊登於创业板网站www.hkgem.com「最新公司公告」网页内及本公司网站www.ppig.com.hk内。